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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利用自己的声誉提供担保,增强了用于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审计需求角度出发对我国新兴加转轨经济体制下的审计声誉机制进行了全面考察与系统研究,在回顾了国外审计声誉文献的基础上,对国内审计声誉机制的运行机理从原因、形成以及运行方式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自从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以来,审计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在现代股票市场中,各国法律通常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接受独立审计,并公布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审计需求的产生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经济时期,对于独立审计的需求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中更是时刻离不开政府的身影。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而审计师在其中承担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引发了证监会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严重关注并强化对审计师的监管。所以,如何保证审计质量成了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责任,这也是公众的要求。那么,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提供者是否具有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审计师作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责任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挥了多大的作用?证券监管部门为了提高独立审计质量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审计声誉需求呢?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从中国资本市场审计声誉运行机制的研究中寻求答案,从而让审计市场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实际情况、为审计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制定依据。
目前,国内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上市公司代理成本与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选择特定审计声誉后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从审计收费、审计意见、审计师规模等角度进行考察。众多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代理成本对审计声誉需求的重要影响,但是关于制度环境(尤其是证券监管制度)对于审计声誉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少。我国经济正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面临的制度环境是:1、IPO定价制度僵化:2、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融资需求、规避退市等);3、审计师对盈余管理缺乏动机和能力进行监督;4、低效率的股权制度:5、投资者法律保护不足,审计失败后公司和审计师的诉讼风险小。这些制度因素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缺乏对于高质量审计声誉服务的需求。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采取了大量的管制措施,比如,证监会负责对IPO与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资格审核,证监会对融资定价和融资规模的管制,财政部、证监会掌握审计师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批,设立ST、PT制度,等等。目前证监会在证券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监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过程中,由于受监管能力的限制和监管成本的约束,证监会主要采用“数字监管”方式-即利用盈利率等会计数字来监管上市公司,这诱发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盈余操纵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在努力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也必然越来越倚重审计师的工作,希望利用独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市公司也必然会针对这种监管倾向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迎合管理层对于审计声誉的特定需求。
本文把1996-2004年间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作为研究对象,以审计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审计师负声誉的替代变量,研究了证监会管制对于审计声誉机制的运行情况。研究结果发现:一、在证监会对审计师处罚公告日,负审计声誉上市公司的具有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二、负审计声誉会降低相关公司的ERC系数。三、证监会在审核再融资申请时,如果申请再融资公司聘请了负声誉审计师(审计师遭受证监会处罚),那么其再融资申请更容易被证监会否决。四、在其聘请的审计师被证监会处罚后,上市公司不会更换负声誉审计师;但是,寻求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有动机更换负声誉审计师。研究结果表明,证监会的资格管制和数字监管具有局限性,并不能普遍提高审计声誉需求,过多的管制更可能导致管制俘获现象(Stigler, 1971),结果就产生了对审计声誉的不对称性需求:上市公司不会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而选择高质量审计声誉,但是当面临严格的再融资监管时,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就会迎合监管者的偏好-规避负声誉的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