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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治理的主要载体。无论在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层面观察,村民自治既非纯粹的以“国家与社会”分权为基础的民主制度,也非单一的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中心的自治制度,它具有乡村治理的中国特色。我们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政治制度的产物,国家行为对村民自治起到主导作用。 本文以国家行为为中心的角度来分析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起源、运行机制和发展变迁。近现代之前,中国乡村政治具有“半官治半自治”的特点,新中国以政治运动和社会动员彻底改造了传统乡村自治,代之以国家行为严密控制的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开放后“实体上”的人民公社迅速解体,村民自治应运而生,但是村民自治始终没有摆脱人民公社形成的路径依赖,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转必须由国家行为来主导。随着农村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力量冲击了国家行为在乡村政治格局中的影响力,把村民自治本身的主体性突显出来,使得国家行为对村民自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作为或无效作为,造成乡村政治秩序的混乱,最终使村民自治出现某种堕落和变异。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大的政治环境下,乡村政治秩序需要国家力量来维持,国家行为仍然是转型时期村民自治的主导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