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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它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但是,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我国正在继续挣脱传统社会构架的束缚,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形成了超稳定的发展定势,致使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解构过程始终受到发展原点结构的影响和制约。与快速转变的中国社会相比较,我国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状况正逐渐与之相脱节。因此,在法院实际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从法院调解与社会变迁的适应性层面发现法院调解的运行逻辑,从而完善中国法院调解模式。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中国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状况,这项工作是在以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1、讨论中国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包括“息讼”的思想遗迹、社会主义和谐观和意思自治原则,分析了它们与法院调解之间的关系;2、对比分析文本中的法院调解与行动中的法院调解,从两者的矛盾之处探讨法院调解所处的困境。 接下来,本文论述了法院调解与转型中国的适应性问题。在“法院调解与社会变迁”中,本文结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变迁状况,将1978年至今这一历史阶段的法院调解分为三个阶段,以此观察法院调解的一些阶段性特点和法院调解如何适应社会变迁。在“法院调解的功能论”中,阐述法院调解的四个功能,包括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从功能的角度强调法院调解存在的意义。 第三部分是“中国法院调解模式的思考”。在该章中,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法院调解的判断基准以及此寻找此基准的策略机制。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和客观可能性,对中国法院调解模式的完善进行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