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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是自大萧条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大、波及国家最多、政府直接救助最强的金融危机,注定会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危机中,以美联储为代表的各国中央银行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采取大量危机管理措施进行救助,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基于所学专业与兴趣,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本次危机中美联储救助危机银行的实践和法律制度变革的实证分析,总结中央银行参与危机银行救助的法律制度体系框架,以期明晰中央银行在整个危机银行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为我国中央银行救助危机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共3.7万字,除前言和结语,主要内容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央银行救助危机银行的理论问题与本文视角选择。本部分在首先对危机银行依据“骆驼评级体系”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危机银行救助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即危机银行救助不仅包括发生危机时的应对,还包括对危机银行形成的预防以及救助后政策的退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完整的危机银行救助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发生危机时的各种救助制度安排,还包括危机预防法律制度和救助政策退出机制,是围绕一国所有救助主体设置的救助制度的总和,这是本文的逻辑基础。实践中危机银行的救助主体很多,而央行基于其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作用,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主体,本文正是因此才舍弃其他救助主体而专门讨论中央银行救助危机银行的制度体系,这是本文行文的内容基础。此外,本部分也对中央银行救助危机银行的传统制度内容进行了归纳,认为主要包含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危机货币政策管理两个方面内容,并对央行救助危机银行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 第二章,主要论述本次危机中美联储救助危机银行法律制度实践与变革。本章的结构安排即是按照中央银行救助危机银行的制度内容来进行的。笔者认为,在中央银行的救助制度中,危机货币政策管理是首要措施,本次危机中美联储不仅对三大传统货币政策突破性地进行运用,还创立了大量新型货币政策救助方式,有效地调控了危机银行及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此为本章第一部分。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央行救助职能的重要保障,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对特定机构或特定市场进行流动性救助,起到金融体系最后稳定器的作用。本次危机中美联储对最后贷款人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时间、救助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这些变革在有效化解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争议,此为本章第二部分。此外,基于本文对危机救助的理解,即认为危机救助不仅仅包括发生危机时的应对与控制措施,还包括对危机的预防措施,而用持续的、以原则为导向的和以风险为本的宏观审慎监管方法来预防危机是本次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因此笔者认为中央银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权是其危机银行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起着对危机预防的重要作用,故本章第三部分对美联储本次危机中监管职能变革进行了梳理和探讨。此外,本章在论述这些制度变革的同时重点研究了美国金融法制对这些变革的回应。 第三章,基于前两章的研究,本章总结出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央行救助危机银行制度的有益启示,并在对我国救助制度现状系统研究的基础上,以时间为轴提出构建我国央行救助危机银行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本文认为,在这套体系中,除了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具体救助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危机前的预防制度体系,本文从思想准备、职能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和指标准备等重点方面进行危机预防体系构建;二是危机中的控制和应对法律制度完善,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危机货币政策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内容;三是危机后的救助政策退出机制,主要从退出决策机制、退出原则、退出过程中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