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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撤销标准分开规定,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分别基于不同的事由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决定是否撤销,对国内仲裁不仅审查程序问题而且审查实体问题,对涉外仲裁除公共政策外仅审查程序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撤销标准是有问题的,因为其偏离了仲裁立法的目的和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如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在实践中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考察国际上仲裁法制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撤销标准,可以大致将其分为程序性撤销标准和同时审查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的撤销标准两种,前一种程序性撤销标准不基于实体问题撤销仲裁裁决,后一种标准尽管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法律上对其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并在实践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我国的现行撤销标准更像第二种方式,但立法上缺少限制性的规定,实践中产生了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导了仲裁统一化趋势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将仲裁撤销标准严格限定在程序性问题上,鉴于当今世界上借鉴和吸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国家众多,程序性撤销标准正在形成趋势。笔者认为,废除国内仲裁实体性撤销标准并统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是我国仲裁法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介绍了我国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的现状,论述了我国现行撤销标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考察了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仲裁裁决撤销的标准,概述了我国学者在仲裁裁决撤销标准改革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指出了笔者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条文。 第一章是我国仲裁裁决撤销标准现状的介绍,共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分,国际上关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一般区分标准,及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区分标准;第二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法院对我国国内仲裁的撤销标准及实践,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撤销标准及实践,两种不同撤销标准及实践的比较及我国法院因实体性问题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示例。 第二章是我国现行撤销标准的问题,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撤销标准偏离了仲裁立法的目的和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如损害了仲裁制度的一裁终局的价值及效率价值,损害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违反了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本意,造成了仲裁法制的不统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撤销标准在我国仲裁实践中造成的不利影响,如造成大量仲裁裁决被申请撤销或被裁定撤销,阻滞了仲裁裁决的效力,造成了仲裁庭裁决权和法院裁判权的冲突。笔者以北京大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案为例分析了国内仲裁现行实体性撤销标准阻滞了仲裁裁决的即判力和执行力,以北京市宏伟工贸集团案为例分析了国内仲裁现行实体性撤销标准造成了仲裁庭裁决权与法院裁判权的冲突。 第三章是其他国家及地区仲裁撤销标准的考察,共分为三部分,主要考察了世界上仲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采用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标准,即程序性撤销标准和同时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事由的撤销标准,并对两种撤销标准进行了总结。第一部分以法国、瑞士、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为例考察了程序性撤销标准的实践;第二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并结合典型判例考察了同时审查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的撤销标准;第三部分对上述两种标准进行了总结。 第四章是完善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的建议,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不同学者在我国仲裁裁决撤销标准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主要包括赞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统一的观点及反对统一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提出笔者的立场,即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应基本统一起来;第三部分提出采用程序性标准为主兼顾公共政策审查的具体撤销标准的构想;第四部分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条文。 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撤销标准存在的立法及实践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司法调研类课题之一便与此相关,因此,本文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