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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国家不仅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还是微观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者。国家作为非人格化主体,具有多重的管理目标,不是直接管理国有资产,而是通过一个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最终由国企经营者来管理国有资产。由此产生的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首先表现为经营者对国家所有者利益的侵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异常严峻。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基础理论为分析工具,深入研究政府与企业关系双方的本质,总结已有的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防范机制,借鉴欧美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防范的依据及路径选择。 首先,通过概念之间的比较,界定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概念,概括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简述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的来源及内涵,进一步分析企业高管道德风险的来源及类型。对国企高管道德风险产生的必然性进行初步探讨,为进一步论述做铺垫。 其次,在总结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基础上,以国有企业初始委托人为链条起点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由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分析,得出我国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问题的特殊性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高管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国企高管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给定研究方向。 再次,遵循道德风险防范与防范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欧美企业企业高管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措施,对现行我国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防范机制回顾总结,分析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 最后,针对国有企业出现的高管道德风险状况,从政府职能分开为切入点,借鉴欧美企业高管道德风险防范可采纳经验,以内外系统化为目标、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多方位、长期化防范制度创新为方案,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企高管道德风险防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