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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德国现象学家埃迪·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的专题研究。本研究的主体由引论、第一、二、三章和总结部分组成。
引论部分首先关注了施泰因思想总体发展的分期及其现象学时期的主要思想,继而介绍她探讨同感问题的缘起、主要的著作以及这一问题在她现象学乃至哲学思考中的总体位置。如果说施泰因的“生命项目”是“对人格的分析”的话,那么对于同感的关注和发展也是贯穿施泰因一生的。同感问题不仅构成其现象学研究的开端和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构成其全部哲学思考的开端和基础。
第一章主要讨论施泰因对现象学的基本理解。在早期现象学运动中,对施泰因影响最大的经典现象学家是胡塞尔、舍勒和莱纳赫,本章首先在与他们的现象学的比较中探讨了施泰因本人对现象学本身的基本理解或者说现象学的世界观意义问题,继而讨论了她的现象学方法(特别集中于所谓的对本质的现象学直观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的起点和基本目标。
第二章讨论了施泰因对同感行为的本质现象学研究。在利普斯等人的影响下,施泰因是在“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背景视域中来谈论“同感”这一问题的。本章首先对“同感”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与基本意涵做了一个简略的概览回顾,随后关注了心理学哲学史上“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诸发生理论”,继而着眼于施泰因对同感行为之本质的现象学描述,最后讨论利普斯、舍勒和施泰因在“同感”和“同一感”问题上的相互关系,以进一步厘清施泰因本人对于“同感行为”之本质的基本现象学规定。“同感”就其现象学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本原的”、但“非本原给予性”的行为,它作为当下的现时的体验行为是“本原的”,但它的对象或相关项则是“非本原的”,就是在这种“本原的”同感行为中直接把握到“非本原性”的“异己意识”。
第三章着力于探讨同感行为的“权效”问题。施泰因把这一“权效”问题标识为“构造问题”,即同感行为与心理物理的个体的构造(与“自然”相关)以及与精神人格的构造(与“精神”相关)之间的关系问题。本章首先谈论了“心理物理个体一般”本身的现象学本质,而后讨论了“异己个体”、“本己个体”以及作为交互主体间的客观世界的构造问题。正是借助于宽泛意义上的同感行为(包含“感觉同感”、“同感地置入”、“反复同感”以及“同感行为的修正”等等),属于“自然”领域的个体(异己个体和本己个体)以及外部世界得以构造。施泰因探究同感问题的一个主要背景是自然与精神或自然科学与精神哲学的关系问题,其目的在于:以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来处理自然与精神的关系问题,或者为精神科学提供现象学的基础。所谓精神科学是与“人格”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本章据此探讨了作为“精神主体”的人格之现象学构造。不同于自然之现象学层面的“同感地把握”,精神之现象学主要涉及“同感的理解”,正是在此“同感的理解”中,异己人格被给予。
总结部分致力于探讨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中的内在张力以及她的同感现象学的世界观意义问题。前一方面主要与“构造”问题相关,并且涉及到施泰因自身现象学的发展变化问题以及她与胡塞尔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观念论—实在论”的争论问题。后一方面则与“自然与精神”问题有关,施泰因的根本目标在于:以同感的本质现象学来为精神科学奠定基础。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的展开最终使其在两个思想背景中(即在狄尔泰影响下的早期现象学运动中以及在利普斯以来的同感思想史中)的位置得到概要的确定。
引论部分首先关注了施泰因思想总体发展的分期及其现象学时期的主要思想,继而介绍她探讨同感问题的缘起、主要的著作以及这一问题在她现象学乃至哲学思考中的总体位置。如果说施泰因的“生命项目”是“对人格的分析”的话,那么对于同感的关注和发展也是贯穿施泰因一生的。同感问题不仅构成其现象学研究的开端和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构成其全部哲学思考的开端和基础。
第一章主要讨论施泰因对现象学的基本理解。在早期现象学运动中,对施泰因影响最大的经典现象学家是胡塞尔、舍勒和莱纳赫,本章首先在与他们的现象学的比较中探讨了施泰因本人对现象学本身的基本理解或者说现象学的世界观意义问题,继而讨论了她的现象学方法(特别集中于所谓的对本质的现象学直观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的起点和基本目标。
第二章讨论了施泰因对同感行为的本质现象学研究。在利普斯等人的影响下,施泰因是在“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背景视域中来谈论“同感”这一问题的。本章首先对“同感”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与基本意涵做了一个简略的概览回顾,随后关注了心理学哲学史上“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诸发生理论”,继而着眼于施泰因对同感行为之本质的现象学描述,最后讨论利普斯、舍勒和施泰因在“同感”和“同一感”问题上的相互关系,以进一步厘清施泰因本人对于“同感行为”之本质的基本现象学规定。“同感”就其现象学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本原的”、但“非本原给予性”的行为,它作为当下的现时的体验行为是“本原的”,但它的对象或相关项则是“非本原的”,就是在这种“本原的”同感行为中直接把握到“非本原性”的“异己意识”。
第三章着力于探讨同感行为的“权效”问题。施泰因把这一“权效”问题标识为“构造问题”,即同感行为与心理物理的个体的构造(与“自然”相关)以及与精神人格的构造(与“精神”相关)之间的关系问题。本章首先谈论了“心理物理个体一般”本身的现象学本质,而后讨论了“异己个体”、“本己个体”以及作为交互主体间的客观世界的构造问题。正是借助于宽泛意义上的同感行为(包含“感觉同感”、“同感地置入”、“反复同感”以及“同感行为的修正”等等),属于“自然”领域的个体(异己个体和本己个体)以及外部世界得以构造。施泰因探究同感问题的一个主要背景是自然与精神或自然科学与精神哲学的关系问题,其目的在于:以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来处理自然与精神的关系问题,或者为精神科学提供现象学的基础。所谓精神科学是与“人格”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本章据此探讨了作为“精神主体”的人格之现象学构造。不同于自然之现象学层面的“同感地把握”,精神之现象学主要涉及“同感的理解”,正是在此“同感的理解”中,异己人格被给予。
总结部分致力于探讨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中的内在张力以及她的同感现象学的世界观意义问题。前一方面主要与“构造”问题相关,并且涉及到施泰因自身现象学的发展变化问题以及她与胡塞尔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早期现象学运动中的“观念论—实在论”的争论问题。后一方面则与“自然与精神”问题有关,施泰因的根本目标在于:以同感的本质现象学来为精神科学奠定基础。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研究的展开最终使其在两个思想背景中(即在狄尔泰影响下的早期现象学运动中以及在利普斯以来的同感思想史中)的位置得到概要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