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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同时作为法律解释思维方式的类型化思维,与逻辑学的课题(思维形式)紧密相关。本文正是从逻辑学的角度考察类型化思维的一种尝试,针对类型提炼过程中所面临的价值判断问题与模糊现象,提出一种逻辑学的初步解决设想,即建立价值演绎系统以及充分发挥模糊集合论的功能。
由于法律以文本的方式出现,因此在适用之前必须经过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并非单方面的文本诠释,而是始终针对着实际发生的事实来进行的。基于这个情况,概念思维在这方面就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仅仅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演绎或递推。类型化思维作为一种与概念思维相互区别的思考方式,同时兼顾对文本的诠释与对事实的关注,所以它至少是法律解释极其重要的思考方式。然而,就目前来看,类型化思维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论证法律解释的合理思维方式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完善法律解释中涉及的其它理论问题,同时对解释学具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重视并描述这种思维,能够弥补它被忽视所造成的遗憾,同时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启发性影响,因此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当前,形式的逻辑演绎系统已经十分完善,但是特别针对人类价值体系发展出来的演绎系统尚未出现。如果说人类价值不是一盘散沙,毫无规律可循,那么它就应当有其内在的秩序。在类型化地思考的过程中,即在提炼类型的过程中,价值判断问题恰恰是一个显目的问题,至少目前丽言法律解释者根本无法回避。笔者设想,如果能够模仿自然演绎系统发展出一套价值演绎系统,那应当说是一件比较有价值的事,因为这种设想的最终展开也许有助于价值判断问题的解决。在初步设想的基础上,本文对这种演绎系统的特征做了一个初步的描述,但这决不意味着该系统的最终完成或者完善。
除了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以外,在类型提炼的过程中还涉及模糊现象的问题。模糊现象作为一种“亦此亦彼”的现象,它的出现一方面与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存在有关,更重要的是与人的认识机制有关。就模糊现象问题,美国数学家扎德已经设计了处理方案,即模糊逻辑。这里直接借用扎德的思想,论述了模糊逻辑在类型提炼中的应用思路或者步骤。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决不敢标榜最终解决了法律解释问题,毋宁说它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展现的是从逻辑学视角所看到处理此问题的一种进路。
由于法律以文本的方式出现,因此在适用之前必须经过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并非单方面的文本诠释,而是始终针对着实际发生的事实来进行的。基于这个情况,概念思维在这方面就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仅仅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演绎或递推。类型化思维作为一种与概念思维相互区别的思考方式,同时兼顾对文本的诠释与对事实的关注,所以它至少是法律解释极其重要的思考方式。然而,就目前来看,类型化思维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论证法律解释的合理思维方式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完善法律解释中涉及的其它理论问题,同时对解释学具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重视并描述这种思维,能够弥补它被忽视所造成的遗憾,同时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启发性影响,因此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当前,形式的逻辑演绎系统已经十分完善,但是特别针对人类价值体系发展出来的演绎系统尚未出现。如果说人类价值不是一盘散沙,毫无规律可循,那么它就应当有其内在的秩序。在类型化地思考的过程中,即在提炼类型的过程中,价值判断问题恰恰是一个显目的问题,至少目前丽言法律解释者根本无法回避。笔者设想,如果能够模仿自然演绎系统发展出一套价值演绎系统,那应当说是一件比较有价值的事,因为这种设想的最终展开也许有助于价值判断问题的解决。在初步设想的基础上,本文对这种演绎系统的特征做了一个初步的描述,但这决不意味着该系统的最终完成或者完善。
除了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以外,在类型提炼的过程中还涉及模糊现象的问题。模糊现象作为一种“亦此亦彼”的现象,它的出现一方面与法律以文本的形式存在有关,更重要的是与人的认识机制有关。就模糊现象问题,美国数学家扎德已经设计了处理方案,即模糊逻辑。这里直接借用扎德的思想,论述了模糊逻辑在类型提炼中的应用思路或者步骤。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决不敢标榜最终解决了法律解释问题,毋宁说它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展现的是从逻辑学视角所看到处理此问题的一种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