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个体性理论研究——以《精神现象学》为中心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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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黑格尔“哲学全书”中的“个体性”观点的完整梳理来揭示其“个体性的历史性”的观点,并且彰显出这一过程中内在的概念辩证法的运动过程,从而对于在今天、在个体性以及人的观点上依然束缚着人们的知性思维方式有所觉察和批判,同时就其“个体性的历史性”理论本身所蕴含的理论意义对现世的个体的人的生存寻求某种启示。
  “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统一”的概念辩证法是黑格尔“个体性理论”的灵魂及其全部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个体的人的历史生成过程就是“普遍性”与“个体性”在“特殊性”中实现具体统一的概念运动过程。这个“具体统一”既体现为对近代认识论的基础——“经验和逻辑的对立”的辩证扬弃,又体现为对近代存在论的基础——“生命和精神的对立”的辩证扬弃。黑格尔扬弃“经验与逻辑的对立”的策略,主要体现对“感性意识”即自我意识的对象化与“反思的自我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处理,使之不再存在不可知的障碍,也没有结构上的差别,而只是“自我意识”发展过程上的不同环节;黑格尔扬弃“生命和精神的对立”的策略,是将“生命”和“精神”之间结构上存在的发展层次的差别凸显出来,通过引入“精神”与“生命”之间的“包含关系”而扬弃这个对立,而后又通过建构精神运动自身的有机过程,在更高的层面上展现这种“包含关系”亦是一个辩证的扬弃过程。人们在黑格尔这样的理论建构中,揭示其“个体性理论”的全貌,彰显其思辨哲学的深邃。
  第一章考察黑格尔的“个体性”的生成原则,亦即是对“概念辩证法”的辩证思维方式的整体阐述。由认识论和存在论两个层面对其加以阐明,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真理是全体”。黑格尔认为,真理应当是有机生命运动过程的全体,这个运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即主体”的运动过程。第二,阐明黑格尔的“生命”概念的双重含义:其一是作为逻辑环节意义上的生命概念;其二是作为“目的论原则”的生命概念。“目的论原则”与“真理是全体”、“实体即主体”的原则内在相关,黑格尔把“目的”作为一切存在的能动性根源,正是因为有了“目的”才能把内在和外在、目的和手段、主观和客观、结果和原因都统一到自身。这些问题是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核心原则,是“个体性”在认识论层面的生成原则。第三,阐述黑格尔的“精神”与“生命”的辩证关系,这是“个体性理论”必须要辨析清楚的基本关系。第四,阐明“异化”是“生命”与“精神”的通道。在黑格尔那里,“异化”是贯穿“个体性理论”之中的一条线索,个体性发展的诸阶段都是异化和扬弃异化的运动。这两个方面是在存在论层面对个体性生成原则的考察。
  第二章考察“个体性的现实性”。“自我意识”就是黑格尔的“个体性”,就是个体性的“现实性”,“自我意识”是个体性得以生成和展开的关键环节。在黑格尔那里,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人。个体就是社会的个别,社会的普遍性是“精神”,而“精神”在个体性里就是以“自我意识”来体现自己的。只有当个体对自身有“理性”觉悟的时候,能够确证自身的时候才可以称之为一个“个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我意识”才是个体性的现实性,是个体性的起点。“自我意识”作为个体性的现实性,最主要体现于“感性意识”同作为“反思的自我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主要的内容就是对象化的“感性意识”同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对立斗争和回归。在这个阶段上,个体通过劳动而获得新的“感性意识”从而突破原有精神普遍性的束缚,与“反思的自我意识”斗争,而后扬弃“感性意识”,回归到“自我意识”,这样建立起新的认识和习惯,个体获得现实的发展。
  第三章论述了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个体性的原则的“理性”。黑格尔的“理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认识层面的概念,而是其精神生命运动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兼具了认识与存在的双重意义。人们从黑格尔对当时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即经验论、先验论和契约论的批判着手来考察黑格尔的“理性”,黑格尔对三个规律的批判,其实就是在以批判抽象的知性、抽象的实践和抽象的个体性来阐述其自己的“理性”观点。黑格尔以“感性意识”代替了经验,从而使纯粹外在的材料成为意识的对象化;以返回自身的“自我意识”代替抽象的逻辑规律,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以作为精神的现实性的“理性”来批判了契约论原子式个人的观点。他认为,“习惯”是死亡的“精神”,并不能成为个体性的基础;在个体与社会之间,恰恰是社会塑造了个体,而不是原子式的个体组成了社会。黑格尔的理性是“个体性的真理”,就是表明个体性最为深刻的本质是理性化,也就是个体的社会化过程得到完成。“理性”是由“感性意识”返回自身的自我意识,它包含了知性这一认识环节,但是“理性”的完成最终是在存在层面实现的。也就是说,“理性”的完成是个体意识到自身的社会性,是“理性”的个体自觉地将自己看作“伦理实体”的个体以及“道德意识”在“理性”中完成,这也正是“主观精神”向“客观精神”的自觉。
  第四章是个体性对自身本质的回归,这是指个体性向社会普遍性的“精神”的回归。个体性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精神”是个体性的根据,是个体性的本质所在。在“精神”阶段,人们要揭示,社会精神对个体意识的异化,也就是把那个还没有被社会精神活动同化的发育着的意识的胚胎异化成个体性的意识,使得每个个体都成为社会精神的个别性。人们以“道德”、“伦理”、“国家”这几个环节来阐述“精神”对个体性的异化。“道德”表征了个体性的意识,是个体的精神面貌的表现,是个体同“精神”的普遍性的统一;“伦理”是社会化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血缘关系对个体的规定,“伦理”决定“道德”;“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环节,“国家的法律”决定着“伦理”和“道德”,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个体,“国家”是代表社会的普遍性教化个体的主体。在这里有两个逻辑层次的运动:道德、伦理、国家是一个逻辑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又是另一个逻辑层次,关于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辨析。
  第五章深入分析了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理论的本质,即他的“个体性的历史性”观点。黑格尔的人的“个体性”理论概而言之,其实就在于“历史性”。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个体的人是历史的人,“历史性”决定“个体性”。前述的“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这几个因素是构成历史性整体的不同方面,它们对于个体的发展而言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自我意识”是对“理性”的承认;“理性”则是“精神”的现实性,是一个时代的道德状态,是对自身民族精神、国家观念的自觉;“精神”则是教化个体的源头,是个体性的“种子”,是实现个体的潜在“理性”的前提条件。“个体性”的“自我意识”要回归“社会普遍性”以实现其本质,但它并非直接回到“普遍性”,而是回到某个时代的“精神”,即作为一定时代的道德意识的“理性”,因此实现了历史和现实的统一。在社会历史中,作为“普遍性”的“精神”与作为“个体性”的“自我意识”在“理性”这个“特殊性”中获得统一。
  “历史性”对个体性的决定体现在“理性”和“知性”两个方面,它们分别指历史的纵向发展对时代的个体的规定和个体的人的纵向的历史发展。前者是由精神的运动决定的,精神的历史运动改变了社会关系,从而改变了人性的实体性依据;后者是由主导个体“理性的概念”决定的,“概念”的历史发展决定了个体的精神和习惯的发生发展关系,从而使个体不断发展,获得新的“习惯”。这二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一方面,“概念”是个体在社会教化的过程中获得的,“概念”的发展取决于精神的历史运动,就是说“个体性”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精神”的“普遍性”是由诸“个体”的“自我意识”的抽象而来,个体又在劳动中获取新的“感性意识”从而突破原有的“精神”,这又是“个体性”对于社会普遍性的影响与决定。
  黑格尔把“社会历史性”作为个体性生成的最重要的本质,尽管这一思想由于其唯心主义的抽象原则并没有真正地科学地把握现实存在的人,但是它仍然具有伟大的意义,它不仅超越了以往看待人的知性思维方式,而且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马克思。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人们今天在人的问题上的科学原则和指导思想,而这本身正是来自对黑格尔的批判和继承,他把人的具体性和现实性,把人之个体本质归结为社会历史地生成着的东西;而贯穿于黑格尔个体性理论的精髓是由其概念辩证法所彰显出来的辩证思维方式。“历史性”的观点与辩证的思维方式,这两点是人们对于个体性以及人的问题的研究不可须臾缺失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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