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历史上,伪造与反伪造的情事、案件均可谓“历史悠久”,并且已经逐渐演化成社会现实问题。对历史上的伪造(案)问题作一学术考察和研究,可以帮助认识各种伪造案件发生的根源,司法介入及其审断情形,进而为当代的司法建设以及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某种借鉴。基于此种认识,本文选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和湖南省,作为本项研究的时空范围,对尤其能够体现伪造情事、相关司法审断和认知意义的伪造货币、伪造文书等伪造案作一比较系统的考察研究。 其中,第一章简要概括民国时期伪造案发生的社会背景与伪造现象的存在状况,并举述国民政府制定的惩治伪造罪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为后文具体考察分析之铺垫。第二章分别对伪造货币(以纸币为主)和银行券等各类具体案件及其审断,进行比较细致的考察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伪造者的身份、伪造年份进行统计,对伪造货币之数量与用途进行细化分析,影响案件判决之因子的考量,并在较为宽泛的基础上呈现出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第三章则具体考察伪造文书案及其审断,具体分为伪造私文书、伪造公文书与其他伪造文书类案件。通过对各种案例的分析与整理,实行统计对比分析,归纳总结各地区判案情况与各级法院审断差异,呈现判案的一定规律。第四章考察分析其他伪造案及其审断,如伪造有价证券案与伪造度量衡案等。第五章则考察分析影响判决的综合因素。通过对前述诸类案件的综合分析与考察,再辅以相关的具体案件,指出影响判案的因素不仅与法官与伪造案犯本身有关,其中还反映出与地方政策、地方习惯、保甲制度以及抗战与内战等重要社会背景各个因素有关;同时指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断也会有不一样的结果,相对较为真实地反映着案件判决以及民国司法的真实面貌。 通过对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伪造度量衡等所有伪造案件进行详细考察与分析,其审断皆呈现出从轻之趋势。一审大多取其法令之下限,二审、三审则更趋于减轻之取向,“体恤贫弱”之意更为显明。总之,民国司法审断呈现出非常明显的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审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处断结果趋轻是总体倾向。但普遍从轻取向之外也存在个案从重之样态,无不反映民国时期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多样性与实用性之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