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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与规模一直以来受到较大的约束,证券公司的资金融入融出活动都为监管部门所严控,使得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通道十分狭窄,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整个营运资金中,公司的自有资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资金的缺乏严重的地限制了证券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匮乏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已经使问题产生了质变,整个证券行业陷入了生存危机,还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相当大的隐患。因此,有必要对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以满足证券公司融资的需要。 我国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变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是从证券公司根据需求自我发展,到政府管制,再到政府根据证券公司需求及市场化要求进行调节的过程。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体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融资需求难以满足,表现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匮乏,管制太多;另一方面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能力低。证券公司内部融资不足体现了治理风险,而未能形成有效的收益递增机制及交易费用的大量存在是引致中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体制缺陷的重要内部因素。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变迁应遵循市场原则。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演进的市场化过程不可排除政府的干预。政府可以修正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以及个人对传统依赖导致的内部规则的“锁定效应”。从整体上讲,中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为:证券公司出于利益冲突通过制度的市场竞争以形成有效的内部规则,证券公司和政府组织(各级政府、证监会)之间通过平等的交易进行互惠性制度变迁使自发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激励相容,使得有效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在上述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之间的动态市场博弈中得以逐步建立起来。其演进趋势将是以市场体制内部规则的自发深化为主导,政府外部规则渐次退出的制度市场演进格局。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其中尤以美国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制度为代表,其特点为:(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渠道有:增资扩股(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证券公司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私募增资扩股是当前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证券公司收益率出现分化,私募增资扩股难度越来越大。 由于各种原因,现有的部分短期融资渠道也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2、总体资本金规模偏小,内部融资能力有限 3、财务杠杆过低,中长期债务融资渠道尤其缺乏 4、有的短期融资渠道行政管制因素较多 5、融资效率不高、融资风险控制不力 6、银证分业经营切断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合理的资金关系 7、随着市场回报水平的分化和下调,证券公司股权投资的风险加大,增大了增资扩股的难度。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其必要性体现在: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主要思路有: 1、发行金融债券 2、项目信用贷款融资 3、票据融资 4、进行证券回购融资 5、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 6、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 7、进行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 8、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