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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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革在少数城市的实践中悄然生长。近年来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和推广,并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认可。问题在于,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对应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现有规范没有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由于当前缺乏对定性问题的正确回应,导致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应当以行政简易程序为目标导向,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完善。围绕此,文章展开论述。
  绪论为全文作导览。“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文章的研究对象。其本质是什么,以及如何设计、安排它的运行制度等,是文章要回应的问题。文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说明当前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混乱、前后矛盾,以及由此导致实践出现的问题。
  第1章,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在定性问题上的认识偏差,导致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任意性,缺乏统一、透明、清晰的适用标准。在基本规则设计上,告知、承诺的形式需要法定化,受理与审查过程需要规范化,承诺履行期内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公开等需要完善。并且,相对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需要予以合法合理地设定。
  第2章,说明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必要性。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已经逐渐接近它们的瓶颈。原有改革措施的收益已经逐步递减。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行政程序的调整和再造,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局面的可能性。并且,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
  第3章,辨明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法属性,为后文制度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对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认识有:行政协议说、消极许可说、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文章对它们进行了逐一的辩驳。在实体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程序上,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对原有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
  第4章,以行政简易程序为导向,提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完善意见。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导向,根据不同种类的审批事项对适用范围予以规定。在程序转换上,必须要明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与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在基本环节上,需要将信用监管嵌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关键环节。在法律责任上,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合理地设定处罚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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