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虚拟财产的定性研究--基于对80起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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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类生活日益丰富起来,线上线下开始融合,虚拟财产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这必然导致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针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评价出现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进行研究,以便减少差异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文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犯虚拟财产的司法认定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80例涉及虚拟财产纠纷之案例,然后进行多维度的类型化分析,从而明晰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现状,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频发于2015年、2017年和2018年,主要集中于江浙沪等东部沿海地区,时间和空间分布差别较大,侵犯虚拟财产的类型多样、数额较大,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差异审判。
  第二部分,侵犯虚拟财产的司法困境与成因。本部分通过前文全面而细致且较大规模的案情梳理,归纳出现实审判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困境为认定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太严、对侵犯行为判断混乱、以“获利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并分析困境之成因主要是对虚拟财产的类型、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方式的认定缺乏一致性。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理论评析。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分类价值确定方式及侵犯手段等学界也存在众多争议。本部分通过对影响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相关理论进行评析,认为虚拟财产的定义应采取广义说,以特征来界定其内涵与外延,虚拟财产的性质应该兼具物权与债券,只是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侧重的属性有所差别,对虚拟财产的分类应立足于其定义,根据内容和获得方式不同可分两种六大类,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方式应该分类确定统一的标准,在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重侵犯的手段。
  第四部分,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构想。本部分是根据虚拟财产性质具有二重性的前提,根据不同性质来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不同的定性,当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定性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财产型犯罪,将其定性为财产犯罪时,难点在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根据取得虚拟财产的方式不同,分类确定不一样的价值确定方式;当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数据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定性为计算机型犯罪,至于具体构成何种罪名,则应根据行为方式来归类。通过将虚拟财产的属性一分为二的看待,可以较好摆脱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困境,从而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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