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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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各个国家及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在美国刑法中,紧急避险作为犯罪抗辩、正当化事由,立法上体系地位凸显、特性鲜明,是一项被常用且重要的犯罪抗辩事由。在我国,理论对紧急避险制度正当化依据以及限度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立法规定的笼统与开放性造成司法实践对实际问题处理过于严苛,如自招危险中的避险是否应当一律否定,不得已情状的刻板判断以及当前司法人员对紧急避险理念的固化认识导致“重度慎用”或“适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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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各个国家及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在美国刑法中,紧急避险作为犯罪抗辩、正当化事由,立法上体系地位凸显、特性鲜明,是一项被常用且重要的犯罪抗辩事由。在我国,理论对紧急避险制度正当化依据以及限度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立法规定的笼统与开放性造成司法实践对实际问题处理过于严苛,如自招危险中的避险是否应当一律否定,不得已情状的刻板判断以及当前司法人员对紧急避险理念的固化认识导致“重度慎用”或“适而不用”现象已不再鲜见。美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可能启示我国上述疑难问题的解决。故此,本文将从概念、发展史、构成要件、特性等方面全面考察美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进而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紧急避险制度的差异,为我国刑法第21条的司法认定困境探寻新思路,以期发展与完善我国紧急避险认定规则。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美国紧急避险制度进行概述,确立其起源与发展,从立法上明析美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辩护的正当化依据。第二部分,介绍美国诸州紧急避险辩护的立法概况及其成立要件,并对其共通的成立要件进行阐释。第三部分,首先概括性的分析美国紧急避险辩护的特性,再从立法、学理、司法三方面总结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现状,进而提出我国借鉴美国紧急避险辩护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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