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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学和经济学交叉融合形成的经济社会分析范式在金融和财务领域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及其影响逐步成为研究热点。基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制度背景,运用社会关系网络的相关理论解释中国的经济现象可能得出更有意义的结果(郑军等,2013)。在有关独立董事的研究中,相关研究大多认为,当独董与公司管理层具有社会关系时,独董容易成为丧失监督作用的“灰色董事”,对于其治理效果而言是个不好的信号(Hermalin和Weisbach,1996;Nguyen,2012)。例如,刘诚和杨继东(2013)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与CEO之间的社会关系会扭曲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对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据本文统计,超过70%的上市公司至少拥有一名关系型独董。因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既然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会为公司绩效带来负面影响,向市场传递不好的信号,为何上市公司还是愿意选择关系型独董呢?这种“选择”于公司而言,利弊何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有必要从源头上厘清关系型独董的选聘机制,也即关系型独董的选聘仅仅是因为其与公司管理层的关系使然,还是由公司自身特质决定的?基于此,本文从关系型独董的选聘机制入手,分析了公司选择关系型独董的原因并探讨了关系型独董的选聘带来的经济后果。 从社会关系对于经济活动的作用来看,由于在社会交往中关系的主要功能在于它保证了交往各阶段所需要的信任与支持(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能带来对于交易方行为的稳定预期,进行互利互惠的合作,因此,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关系型独董能与企业之间产生更多的相互信任与支持,而我国多达70%的企业聘请了关系型独董,说明在我国,大量企业需要关系型独董带来的这种相互信任与支持的环境。从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逻辑来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研发创新打造自身竞争硬实力,还是通过利用社会关系改变资源的分配方式、获取竞争软实力,其在自身经营过程中都会形成相应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存在使得企业在选择外部独立董事时,对信任的要求程度更高。此外,企业基于自身商业秘密进行相应投资也容易产生特定的风险,需要董事会给予相应的支持。考虑到此,本文将我国企业分为创新型企业、商业关系型企业以及政治关系型企业,从商业秘密保护及相应决策支持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这三类企业对于关系型独董的需求及选聘关系型独董的经济后果。 通过搜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社会关系情况,本文利用2008年至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作为考察样本,研究发现,研发投入较多的创新型企业更容易聘请关系型独董,这种现象在行业竞争激烈、法制环境较差时更明显;客户供应商关系型交易较多的商业关系型企业更地聘请了关系型独董,激烈的行业竞争程度和较差的地区商业环境加强了这种倾向;依赖政治关联的政治关系型企业更乐于聘请关系型独董,这种现象在管制行业以及政府干预较强的地区更显著。在关系型独董选聘后果的研究中,本文发现,创新型企业在聘请了关系型独董后,企业的研发投入更多地转化为专利产出,且受到侵权影响的概率更低;商业关系型企业拥有关系型独董后,更多地进行了专有资产投资,企业人均资本量增加;政治关系型企业在关系型独董的支持下,获得了更多的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更多。此外,由于关系型独董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相应决策的支持,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显著增加;然而,关系型独董对于企业商业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加大企业股价崩盘的风险。 针对以上结果,本文还进行了一系列补充分析和稳健性检验。首先,利用中组部[2013]18号文件造成的关系型独董被迫离职事件,本文分析了关系型独董离职对于企业的影响,以进一步验证关系型独董的作用;其次,通过考察企业当年新聘请的独立董事是否是关系型独董,本文对企业关系型独董的选聘作了进一步探讨;再次,通过关系型独董占独立董事比例这一变量,本文分析了关系型独董在董事会中的影响力与其经济后果的关系;此外,本文使用了一系列替代性指标,如研发投入、关系型交易、政治关联、风险承担和股价崩盘风险等,对本文结果作了重新验证;最后,本文通过改变样本年度区间以剔除新会计准则和18号文件的影响,对以上结果作了进一步考察。通过以上补充分析和稳健性检验,发现结果依然一致。 本文的研究有如下几方面的贡献:第一,目前有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学领域。如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条件的探讨(胡良荣,2015)、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胡良荣和易小辉,2014)、商业秘密权利的边界(王骏,2013)等。鲜有文献将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扩展到财务会计研究领域。本文从企业商业信息的保护及相应决策支持的需求出发,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传统的诸如专利技术等有形成果扩展到了商业关系、政治关系等无形纽带。丰富了关于企业商业秘密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研究。第二,在有关关系型独董选聘的研究中,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关系型独董的选聘仅仅是因为关系使然(如刘诚等,2012),却忽视了对关系型独董与公司自身特质是否匹配进行考察。本文将企业划分为创新型企业、商业关系型企业以及政治关系型企业,并基于不同的企业特质对其关系型独董的需求进行了分析,完善了有关关系型独董选聘及董事会成员选聘的研究;第三,当董事会成员与公司高管间存在社会关系时,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其影响是负面的(如Fracassi和Tate,2012)。在有关关系型独董经济后果的研究中,相关文献也认为关系型独董会为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成为公司的保护伞(刘诚和杨继东,2013)、提高公司的违规倾向(陆瑶和胡江燕,2016)等。这类研究虽然揭示了关系存在时董事会成员因包庇公司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却忽视了这类董事基于关系带来的信任与支持环境对于企业的帮助。本文的研究以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及相应决策支持的需求为切入点,分析了不同商业逻辑下,企业聘请关系型独董可能产生的正面经济后果,对现有关系型独董治理效果的研究文献形成了很好的补充,也丰富了企业董事会内部关系对于企业治理效果的研究;第四,目前有关企业风险承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领域,例如探究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受到哪些内部(Coles等,2007;Choy等,2014;解维敏和唐清泉,2013)或外部治理机制(Palmer和Wiseman,1999;Li等,2013)的影响;而有关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主要从管理者个人私利(Ball,2009;Bleck和Liu,2007)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信息透明情况的因素分析(Kim等,2011;Xu等,2014;王化成等,2015)。这两类研究均较少涉及对企业内部关系网络影响的探讨,本文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决策支持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或总经理社会关系对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及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扩展了董事会内部社会关系对于企业自身行为及资本市场反应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