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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各种公司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基本主体,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在社会生活发挥作用则以公司有效设立为前提,如果没有有效设立则公司根本不能获得法人人格而从事商事交易。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使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要件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则所体现的立法者的目的与其在社会现实中所实际发生的功效绝非一致,因此,对待瑕疵设立的公司法人格,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瑕疵设立救济制度和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文章分为绪言和四个部分来分析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问题。第一个部分首先对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瑕疵设立做了分析和探讨,包括公司设立、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以及瑕疵设立的表现形式以及公司瑕疵设立的成因分析等,从而引出瑕疵设立产生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对国外的瑕疵设立制度进行探讨,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两大法系瑕疵设立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就目前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规定存在不足的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前文所阐述关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相关问题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针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相关规定最欠缺的救济制度和民事责任承担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建立相关的救济制度以及完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