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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势也正在日益加强,这其中涉及到了许多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当前,自由贸易区问题已成为我国十一五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何把握入世和CEPA协议全面实施的契机,这是关系到国家大政方针的现实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CEPA的研究提出了粤港澳特殊合作区制度构想和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概念,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所涉及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为我国区域一体化政策提供了一个参考路径,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提供一个可循的法律思路。本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从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的快速发展,引导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讨论。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新”法律制度形式其产生的基础、面临的困境以及代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式的自由贸易协议(FTA)的扩张,最后,得出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时代来临的初步结论。
第二章,主要是论述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法律机制。首先讨论了NAFTA原产地规则的“轴心”地位,以及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影响,评析了国际贸易争端管辖权选择:区域化还是全球化?对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种争端机制的利益特征。最后论述了NAFTA贸易救济机制的经验,评析了NAFTA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的发展演变、北美洲的贸易救济法制NAFTA的贸易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借鉴之处。
第三章,主要是对东亚区域贸易一体化机制进行宏观剖析。首先,对东亚区域合作中的韩国区域自由贸易协议进行论证,分析了韩国积极的区域合作态度,韩日FTA的形态以及韩国的东北亚经济中心(NAEH)策略;其次,讨论了日本区域自由贸易协议(FTA)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对日本区域自由贸易协议(FTA)发展态势及转变、日本区域自由贸易协议(FTA)发展动因以及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障碍进行了分析;最后,论述了东亚区域合作中的新加坡自由贸易协议,对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政策和新加坡与其他国家达成的FTA予以评析。
第四章,主要是探讨了CEPA实施中的问题。首先,对CEPA进行了宏观剖析,探讨了CEPA基本内容、主要特点、CEPA与WTO的关系以及CEPA的法律性质及其实施前提和途径;其次分析了CEPA协议中服务贸易法律问题: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的确定、CEPA服务提供者“香港公司”定义和实施CEPA中服务贸易承诺存在的问题;最后,研究了CEPA协议中货物贸易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了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存在的法律问题、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倾销和保障措施问题和CEPA协议中执行与司法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第五章,提出了粤港澳特殊合作区制度的构想。首先,分析了粤港澳特殊合作区法律性质与法律关系,对粤港澳特殊合作区的可行性、意义、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其次,分析了粤港澳特殊合作区制度建设存在的障碍和价值目标;最后,在借鉴欧盟和NAFTA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粤港澳特殊合作区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第六章,主要是提出和分析了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首先,探讨了在WTO框架下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制度的宏观把握,主要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战略定位、区域取向和需要重点突破的内容。其次,对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微观的思考,主要研究了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确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和主导思想问题、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近期和远期目标。最后,借鉴欧盟和NAFTA经验,提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构想。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等论证方法以及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法。例如,在界定香港相澳门在WTO中的法律地位时,运用了文义解释法;在考察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实施WTO协议的情况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经贸现状时,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在阐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时,采用了“基本理论--对象特征--定性分类”的三段式推理方法,即演绎推理法;在揭示WTO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的实施情况及影响时,从众多统计数据与现实事例中得出结论的归纳推理法;在论证应当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必要性时,采用了辩证地衡量、比较利弊得失的推理方法,即辩证推理法。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是论题的某些创新:本文涉及到新的研究领域,探索了在国际组织内协调国内关系的新问题。为我国更好地实施WTO协议规则、发展两岸四地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策略提供了建设性的设想。如何把握入世后WTO协议在我国的实施、如何处理WTO中“一国四席”的局面以及如何建设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将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应当加紧研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本论文结合新情况,涉足新领域,具有鲜明的创新性。2.二是观点的某些创新:论文结构采用递进式的推理方法,按照逻辑关系分别论证了一些主要观点。例如,论文在讨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时,考虑到中国内地和台湾在短期内建立紧密的经贸关系仍存在障碍,提出可以先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效运作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推动下,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并以此为载体促进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四个区域之间的自由贸易区的最终形成。本文对"CEPA"作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有机的整体研究了有关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实现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基本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具体建议。3.方法的某些创新: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文义解释、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同时采用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等推理方式,力求使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了许多的成果,就国内国际研究状况看,对中国区域一体化问题也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这一课题进行系统研究者并不多,发表的成果也多从宏观角度探讨,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尽管也有从经济学视角对该论题略有涉及,但从法律制度的视角,综合国际法中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结合港、澳、台具体情况对本课题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比较少。本文试图在这方面综合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细致研究,以求得出一些有参考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