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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并将“党内法规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起,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各项法治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要任务。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当中,我们既要关注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完备性、也要注重其思想的科学性,即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逻辑起点,开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理论研讨,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角度切入,解决二者制定或实施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以期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党内法规基本问题的诠释。一是本文从“马列”著作中法规制度的映射与“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的演进这两个方面探究“党内法规”的由来,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应从“广义说”与“狭义说”两方面分别定义;二是在了解党内法规概念的基础上,论述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并总结出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发展,在法治建设背景下的积极意义;三是从“法治目标”、“从严治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三个方向论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意义。其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衔接协调的基本问题。一是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律定位,分析其法律属性,笔者从法律的外延角度切入,认为党内法规属于一种特殊的“软法”;二是比较二者的差异性,提炼其一致性;三是笔者发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的过程中,存在法治理念不明确、法律定位模糊、立法过程不协调和具体实施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最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具体问题的解决。一是首先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衔接协调的必要性,无论对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保障、从严治党的推进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都有着积极意义;二是结合理论与实践,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知识,根据前一章所指出的问题,提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问题的合理解决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开展科学的理念顶层设计,坚持“法律高于法规,法规严于法律”的基本原则,随后应严格把控立法环节的科学性,切不可忽视起草、发布等每一个环节;三是在实施保障机制不健全方面,笔者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清理机制,建立具有修改与废止功能的通报机制、通报协商机制或增建实施平台。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国家监察体质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也是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互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
首先,党内法规基本问题的诠释。一是本文从“马列”著作中法规制度的映射与“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的演进这两个方面探究“党内法规”的由来,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应从“广义说”与“狭义说”两方面分别定义;二是在了解党内法规概念的基础上,论述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并总结出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发展,在法治建设背景下的积极意义;三是从“法治目标”、“从严治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三个方向论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意义。其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衔接协调的基本问题。一是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律定位,分析其法律属性,笔者从法律的外延角度切入,认为党内法规属于一种特殊的“软法”;二是比较二者的差异性,提炼其一致性;三是笔者发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的过程中,存在法治理念不明确、法律定位模糊、立法过程不协调和具体实施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最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具体问题的解决。一是首先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衔接协调的必要性,无论对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保障、从严治党的推进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都有着积极意义;二是结合理论与实践,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知识,根据前一章所指出的问题,提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问题的合理解决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开展科学的理念顶层设计,坚持“法律高于法规,法规严于法律”的基本原则,随后应严格把控立法环节的科学性,切不可忽视起草、发布等每一个环节;三是在实施保障机制不健全方面,笔者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清理机制,建立具有修改与废止功能的通报机制、通报协商机制或增建实施平台。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国家监察体质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也是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互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