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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并再次强调继续“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相较于城镇居民而言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财产性收入更是捉襟见肘。党中央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权增加30年”的政策基础上,于2018年发布“一号文件”,推出“对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的突破性“新政”。在这大好新政的指引下,通过对财产性收入的产权与财务属性的解读,切实增加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农村地区的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发力”的有效途径。它将从根本上解决“隐性贫困”问题,进而达成新时期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
农村隐性贫困与财产性收入关系密切。首先,本文通过研究财产性收入的基础理论总结出财产性收入的“财富湿地”属性,进一步明确财产性收入概念;其次,本文通过探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剖析了农村产权变革历史阶段的产权特点、演进规律与价值导向。再次,本文在比较和借鉴现有隐性贫困定义的基础上,创新性地从居民财产性收入和非财产性收入角度对隐性贫困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依据世界银行人文发展指数设计中国农村地区隐性贫困的评价指标体系,按财产性收入量化标准进行重新评价和设计,分别测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村隐性贫困水平,分析其变化规律;最后,本文实地考察了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情况和土地流转情况,探索导致贫困地区财产性收入偏低之原因,并针对性地分析出能够改善农村隐性贫困的路径。
通过研究本文发现,财产性收入因其特有的“财富湿地”属性,具有使居民财富保值增值和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越高,农村地区的隐性贫困水平就越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农村隐性贫困程度高主要是受制度因素和资源因素的影响,应当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性改革、加强农村人力资源与信息化建设以及构建“产权链+供应链”的股份合作模式入手来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而降低农村地区的隐性贫困程度。本文创新性地提出把财产性收入作为衡量“隐形贫困”的量化标准,为新时期精准扶贫找到了财务学“尺度”。本文首次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济视角来研究“隐性贫困”问题,切合党中央近来密集发布的“三权分置”等惠农政策,找到了新时期扶贫的精准“发力点”,最终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其由财产性收入的不断增加带来的各种社会效益,为国家在新时期消除农村地区隐性贫困,制定提高贫困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农村隐性贫困与财产性收入关系密切。首先,本文通过研究财产性收入的基础理论总结出财产性收入的“财富湿地”属性,进一步明确财产性收入概念;其次,本文通过探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剖析了农村产权变革历史阶段的产权特点、演进规律与价值导向。再次,本文在比较和借鉴现有隐性贫困定义的基础上,创新性地从居民财产性收入和非财产性收入角度对隐性贫困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依据世界银行人文发展指数设计中国农村地区隐性贫困的评价指标体系,按财产性收入量化标准进行重新评价和设计,分别测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村隐性贫困水平,分析其变化规律;最后,本文实地考察了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情况和土地流转情况,探索导致贫困地区财产性收入偏低之原因,并针对性地分析出能够改善农村隐性贫困的路径。
通过研究本文发现,财产性收入因其特有的“财富湿地”属性,具有使居民财富保值增值和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越高,农村地区的隐性贫困水平就越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农村隐性贫困程度高主要是受制度因素和资源因素的影响,应当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性改革、加强农村人力资源与信息化建设以及构建“产权链+供应链”的股份合作模式入手来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而降低农村地区的隐性贫困程度。本文创新性地提出把财产性收入作为衡量“隐形贫困”的量化标准,为新时期精准扶贫找到了财务学“尺度”。本文首次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济视角来研究“隐性贫困”问题,切合党中央近来密集发布的“三权分置”等惠农政策,找到了新时期扶贫的精准“发力点”,最终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其由财产性收入的不断增加带来的各种社会效益,为国家在新时期消除农村地区隐性贫困,制定提高贫困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