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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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高空抛物行为频频发生,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普遍存在,侵害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根据是否可以确定实际加害人,高空抛物侵权分为可以确定和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两种类型。对于可以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情形,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处理即可。本文所论述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指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情形。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修法后,案件审理仍然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价值观的不同,同案不同判时常发生,如何更好地处理此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大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现行高空抛物侵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对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本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简要论述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性内容。首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其次,运用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与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害责任加以辨析。最后,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角度出发,简要介绍我国关于此制度的理论学说,并分析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对此制度的关注重点在于损失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问题,但对于司法现状中所关注的重点,包括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举证责任分担、补偿责任标准、免责事由、建筑物管理人的安保义务及责任等问题缺乏细化,导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只有明确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国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该部分分别归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几个代表性国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发现其在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安保义务方面的先进性,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完善建筑使用人责任和建筑物管理人的安保义务及责任两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限缩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包括如何界定可能加害和建筑物使用人两方面,以避免被告的过度扩大。二是弱化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证据提供的形式方面,允许采取多种法律证据的来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同时,将部分能缩小责任主体的证据采集,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公安等机关。三是细化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包括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责任划分。四是细化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结合司法实践将较为常见的抗辩事由明确列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设置减免事由。五是建筑物管理人的安保义务及责任方面,主要从细化安保义务的具体内容,量化违反安保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明确其责任形态及范围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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