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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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担保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制度在促进公司交易活跃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规范不完善导致担保乱像频发,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纠纷案件普遍存在。立法规定过于模糊,对于同一案件会出现多个裁判结果。这样会损害司法公正,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公司担保一直是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对于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也存在这许多学说和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多的裁判路径。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本文在既有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司法案例,结合最新的学术动态,就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为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二章为公司越权担保的概述。从越权担保合同的含义和类型着手,通过理清公司决议对越权担保合同的影响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公司越权这两组关系,总结出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立法基础及价值和风险,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这为下文展开论述做了铺垫。
  第三章在分析《民法典》第504条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6条立法规定基础之上,通过梳理目前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法定代表人行为路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范性质路径和公司内外关系区分路径这三个裁判路径,归纳出目前我国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的三个学说争议。
  第四章主要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立法规定,总结出域外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制度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两点建议。
  第五章在第三章及第四章的基础之上从相对人的审查机制及《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04条认定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在相对人善意时,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时合同效力待定,经公司追认的,合同有效。统一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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