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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让意定监护制度在法典上得到进一步的确认,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愈发受到重视。意定监护制度的实现需要以意定监护合同为载体,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规定并不完备,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为缓解人口老龄化这一新的基本国情,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确立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强烈需求,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将给其顺利施行带来一定阻碍,所以完善该制度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汲取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更为深入的研究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章来研究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第二章对意定监护合同基础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意定监护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其与委托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信托合同法律概念的区分,对意定监护合同的界定作出简要概述。从使意思自治深入监护领域、缓解传统养老危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四方面叙述意定监护合同的制度价值,从而对意定监护合同形成一个基础性的认识。
第三章对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我国现行法律仅对意定监护合同主体、订立和效力涉及部分规定,存在合同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订立规定不完善、效力规定有欠缺、终止缺乏具体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完善。
第四章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与借鉴部分。第一节对英美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书和英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书进行学习。第二节对大陆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德国的预先照管协议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契约进行研究。第三节总结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经验,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公权力适当介入监督等方面均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第五章重点提出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关于主体制度,扩大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细化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订立制度,补充订立的具体方式、必要条款及其指引性规定;第三,关于效力制度,从明确合同生效要件、引入意思能力判断标准和增补合同的撤销、变更规定入手;第四,关于终止制度,要对合同的终止原因、法律程序和后果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最后,关于监督机制,私力监督和公力监督双重机制全方位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章来研究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第二章对意定监护合同基础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意定监护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其与委托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信托合同法律概念的区分,对意定监护合同的界定作出简要概述。从使意思自治深入监护领域、缓解传统养老危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四方面叙述意定监护合同的制度价值,从而对意定监护合同形成一个基础性的认识。
第三章对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我国现行法律仅对意定监护合同主体、订立和效力涉及部分规定,存在合同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订立规定不完善、效力规定有欠缺、终止缺乏具体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完善。
第四章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与借鉴部分。第一节对英美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书和英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书进行学习。第二节对大陆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德国的预先照管协议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契约进行研究。第三节总结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经验,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公权力适当介入监督等方面均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第五章重点提出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关于主体制度,扩大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细化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订立制度,补充订立的具体方式、必要条款及其指引性规定;第三,关于效力制度,从明确合同生效要件、引入意思能力判断标准和增补合同的撤销、变更规定入手;第四,关于终止制度,要对合同的终止原因、法律程序和后果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最后,关于监督机制,私力监督和公力监督双重机制全方位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