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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体现,信息披露质量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是资本市场会计与财务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把上市公司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动机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联系在了一起,考察了我国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质量(强制披露信息以及自愿披露信息)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关注了强制信息与自愿披露信息之间的关系。希望此问题的研究,对唤起上市公司主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自觉意识、对监管部门制定信息披露政策从而共同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具有一定启示。 国外的规范和经验研究基本支持这样的结论: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在借鉴国外成熟模型的基础上,本文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多种计量方法和变量,尝试用是否发生财务重述来衡量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并构建自愿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自愿信息披露质量。笔者以我国2002-2004年间部分沪市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资本成本间的关系以及这两类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将主要研究结论概括如下: 1.联合检验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愿信息披露质量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要优于检验它们各自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为投资者可能会权衡这两类信息的披露状况,最终形成对上市公司较为完整的认识,从而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综合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发生财务重述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没有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即强制信息披露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 2.把自愿披露信息的三个方面分开考察,发现它们对因变量的解释效果要优于综合自愿信息披露指标。结果表明,虽然财务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并不显著,但战略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仅仅通过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水平可能已不能达到有效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目的了,而改善战略信息方面的自愿披露状况却可以获得较大的边际效用。 3.单变量非参数检验表明,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好的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质量也相对较好。这反映出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之间是互相促进而不是彼此替代的关系。上市公司只有同时注重提升两种类型的披露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地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 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决策依据。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不仅仅是为了适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更是和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不仅应注重强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还应同时注重增强自愿信息披露的意识。对投资者来说,在评价一个上市公司时,既要注重强制信息披露质量,也不可忽视其自愿披露质量。因为自愿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强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扭曲。最后,本文的研究结论对监管部门也有一定启示。我国资本市场由于缺乏规范的自愿披露规范和配套的监管机制,有些上市公司即使有主动披露的意愿,也往往不得要领,使得投资者不得不再浪费时间和精力来筛选有用的信息。所以监管部门可以在广泛征集投资者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出台可操作性强的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并且组织对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指数进行权威评级,从而在整体上改善信息披露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