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婚姻同居关系是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是现代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单涉及到非婚姻同居关系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而且涉及到他们的子女以及相关的一系列亲属法的问题。现行的婚姻制度之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类似于婚姻关系的一种亚婚姻的实施状态,是一种新的两性结合的现象。 中外社会普遍认为这种同居关系是违反主流道德观,是一种不会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缺乏双方承诺的不正常关系,法律上应予以边缘化,或采取一种漠视其存在的态度,更不会同意赋予并参与这种伦关系的当事人任何的法定保障或救济。慢慢地社会上发现一方面离婚数字日趋上升,另一方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同居的现象愈来愈普遍,不论这种同居关系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对结婚登记的法律性缺乏理解,形式化和因离婚手续太容易而缺乏保障的,还是视同居为一种过渡性的试婚关系而存在。有人解说是试婚过程的一部分,有人解说是因为生活上或经济上的方便,也有人解说是一种照顾上或生理上(性生活)的需要,但无论怎么说,都不能消除人们对同居关系现状与后果的疑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对于这样的男女同居生活,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确认?对此,现行的亲属法是一个空白。只是简单的予以否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应当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承认其存在。只有对于一系列的有关同居期内累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问题处理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够因势利导,顺应形势,建设和谐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因为如此,笔者试从近代中国大陆,香港特区以及有限度地从西方家庭及婚姻法律的角度去探索某些观点,并比较其异同,以增进人们在非婚同居领域内法律作用认识。 纵观这方面的研究虽然数量不太多亦欠充实,谈及一些较为极端及尖锐的问题如非婚姻同居的法律后果等文章更是风毛麟角,少之又少。笔者希望利用发表此硕土论文的机会发表一下笔者的微见。 本文通过讨论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区的同居现象的历史由来、形成原因、特征及种类等进行相互比较及研究,指出两地现行体制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有关的建设建议。 文章结构 第一章非婚同居概论 由于社会上采取一种忽视它存在的心态,法律上没有确认这种关系,使得这种被边沿化的关系,尤其是一系列有关同居期内累积财产在关系解除时,有需要为财产分割和体现子女抚养义务时产生困难和不公义。第一章主要探讨非婚同居关系的所谓缺乏统一定义的特质,特征和种类。 第二章西方同性同居合法化现象 虽然我们排除了同性非婚同居在论文笵围之外,第二章亦尝试说明及讨论这种关系及发展趋势与异性非婚同居关系的发展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 第三章中国大陆非婚同居的法定地位 谈到异性非婚同居关系的发展,每个国家及地区的文化历史背景不一样,国情有异,法律制度渊源不同。我们先讨论非婚同居在现代中国大陆的法定地位。其中中国大陆特有的事实婚姻的法律处理,特别有趣极富讨论性。 第四章香港特区非婚同居的法定地位 香港特区的普通法律渊源虽有异于中国大陆的大陆法系,但因为同属中华民族的文化背景下,我们试谈非婚同居在香港特区的法定地位,更试图将结婚关系与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作一比较使读者更容易了解它的特性与内容。 第五章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各种主张 接着上一章的背景讨论,我们进入主题,先介绍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各种主张,再引申到具体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区情况,讨论实际条文法及分割时法院具体操作方法等。 第六章非婚生子女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抚养费 第六章讨论除了当事人财产分割的权益分配的问题外更符合和谐社会必需建立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地位、抚养责任归属。在这一点上,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的法律规笵相类似,都是以照顾弱小方为主。 第七章法律修改意见 接着,我们谈谈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区现行法例调整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不足的地方及尝试建议一些修改意见。 第八章结论 结论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