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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国际自由化和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世界金融业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主要金融大国纷纷放弃了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严格规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混业经营已发展成为世界金融业的主导潮流。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复杂的风险因素,因此,选择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对其进行适当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深化的推进,我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渗透全面展开,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同时,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地寻求发展,金融混业现象初见端倪。在国内外竞争的双重压力下,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目标选择。但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对于己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显然缺乏应对之策。因此势必要对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做出适当的调整和改革。在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应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经验,依据功能性监管、监管信息共享、确定监管协调人等原则,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混业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构和体制,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