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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权地位的不断提升,债权能否成为出资方式,参与到公司资本运营当中,已成为各国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实践中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正日益普遍,我国实践中也出现了政策性“债转股”等先于立法的债权出资实例。为适应公司制度发展和实务应用的需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以模糊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开放式立法形式,基本承认了债权出资的适格性,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确,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出资问题又普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给债权出资的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从而引发了新《公司法》是否允许以债仅出资、以及如何以债权出资等问题的新一轮争论。本文将从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入手,采取法学和经济学相交叉、理论分析与立法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债权出资的合法化及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通过司法解释构建完善债权出资制度提出一些浅薄见解和构想。
本文正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债权出资的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原理的概述,为债权出资的讨论作好理论铺垫。首先对债权出资进行概念的界定,即债权出资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并分析了影响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主要因素即债权的相关特征:不安全性、随意性、隐蔽性;最后分析了债权出资的主要类型;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及理论界对两种债权出资类型所持态度或争论,并对债权出资的特殊类型——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重点从债权自身和公司资本制度两个角度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债权出资具有合法化及与公司资本制度“兼容”的法理基础。一方面从债权本身考察,指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债权与物权地位的转变形成了现代经济中债权的优势地位,而债权转让制度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则为债权自由转让并成为出资形式提供了法理基础,论证了债权作为投资工具、成为出资形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公司资本制度考察,指出公司资本制度的观念更新与功能转向使债权等非传统资本形态逐渐成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且债权出资符合公司法上现物出资的适格要件,论证了债权出资为公司资本制度接纳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展开对国内外立法例、判例、出资实践的综合考察,从实务角度进一步论证债权出资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通过国外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出资的立法态度分析,归纳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债权出资已成为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之一;通过国内旧公司法对债权出资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债权出资持放宽趋势,新公司法对债权出资合法性原则认可但具体实践操作时又“无法可依”的两种冲突对比,指出应及时以司法解释跟进解决债权出资的实务操作及具体规制问题。
第四部分,提出对债权出资进行合理规制的设想和建议,使债权出资适于实践操作。结合当前实务中对债权出资的相关争议,针对债权出资的主要弊端及用于实践的主要障碍,对债权出资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机制进行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以对公司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均应纳入债权出资范围;法律不应对到期债权、不良债权、非货币债权出资作出禁止,但应对债权出资作出合理比例限定;债权出资应经过评估、验资,须经公司同意并作出变更登记,以通知债务人或将被债务人认可的债权债务凭证交付给受让人视为完成交付;应建立审查制度、保证制度、权利义务的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相应的责任机制,对债权出资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