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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即NGO,参与立法是近年来中国伴随着民主化的立法改革,公民有序参与的政府追求,公共空间逐步开放,公民自主性增强,而逐渐出现的新现象。它与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等参与形式一起勾画出了一幅“积极公民”与相关国家机关为公共目的与公共利益而对话、协商与合作的图景。NGO的参与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方式。NGO的参与不仅促进了决策与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促进了其有效性与可接受性。在国外,包括NGO在内的利益集团参与立法早不新鲜,也已经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来规制此过程。国内已经有学者关注到了中国利益集团参与立法的现象,也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分析了NGO参与公共政策、社会事务的益处与弊端,只是未做详细的历史回顾、规则梳理、案例分析以及国外经验的介绍,本文希望能够对这片领域有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认识。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属于问题描述。通过对中国NGO参与立法的历史的简短回顾,对8个影响力较广的不同类型NGO的立法参与案例的描述,总结了目前NGO参与立法的几个基本特征。结合从2000年《立法法》以来NGO参与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得出NGO参与立法存在的亟需解决的4个问题。第二部分是NGO参与立法的相关问题的国外经验介绍,包括结社权与参与权的立法规定;参与制度的构建,参与途径的创新等。第三部分为规范中国的NGO参与立法,提出了3个建议:遵循3个参与原则;保护NGO的立法参与权与公平参与权;对NGO参与立法进行制度优化:明晰参与标准;优化现有参与渠道;拓展新参与渠道。
本文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保证NGO的参与权以及参与的公正、有效。本文认为,NGO参与立法的实践已经越来越多。为保护公民以NGO形式参与立法的权利能够实现,也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有必要对NGO参与立法进行规范。美国和德国等国家在NGO参与立法方面有比较优秀的制度经验,比如协商规章制定程序和社团注册参与程序等,可供借鉴。在完善中国NGO参与立法时,需要进一步开放限制,保证弱势群体结社权,明晰参与标准,充分应用并开放相关参与渠道,通过政府扶持等措施为NGO“增能”,保证NGO参与的公正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