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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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控制股东与公司其他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不断。控制股东披露信息违规、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相关案件频发,且近年来有一定的上升趋势,但《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对控制股东违法侵权案件遏制收效不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控制权”的规定集中在滥权行为发生后的救济,而非滥权行为发生前的引导与规制。简言之,当前的理论研究并未明确赋予控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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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控制股东与公司其他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不断。控制股东披露信息违规、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相关案件频发,且近年来有一定的上升趋势,但《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对控制股东违法侵权案件遏制收效不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控制权”的规定集中在滥权行为发生后的救济,而非滥权行为发生前的引导与规制。简言之,当前的理论研究并未明确赋予控制股东相应的义务,现行法律规范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行为规则与责任追究模式,难以应对“有权者无责”的情形,因此,将信义义务扩张到控制股东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良药。学界对控制股东承担信义义务的阐发和论述各有侧重,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控制股东应当承担信义义务,而且应当注重建立具体的责任与义务体系。因此,本文主要围绕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与责任追究路径两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实证分析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梳理现有法律制度在应对控制权规制时存在的不足,研究导致法律制度失效的深层次原因,明确信义义务对控制股东滥权行为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控制股东科以信义义务的理论及立法建构提供问题导向。第二部分旨在梳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研究现状。介绍信义义务的演进及扩张,并进行梳理评价,在此基础上,理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来源,并厘定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内涵与基本内容。第三部分旨在梳理我国法律环境下构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逻辑。本文认为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利益冲突普遍存在,立法予以调和有其必要性;二是当前对控制股东适用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过于宽泛,难以有效约束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相关行为;三是公司合同存在固有缺陷,内部治理不力;四是控制股东权利源于非控制股东的信任与赋权,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要求控制股东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借鉴域外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受信对象、行为判断规则、司法审查规则三个方面厘定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并分析司法审查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五部分从立法、监管两方面构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责任追究路径,在立法上,明确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与其范围,建立非控制股东直接诉权与司法退出机制,明确法律中返还获利与赔偿责任的适用顺序与范围;另外,在司法监管中,完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制度衔接,建立控制股东信用体系,完善证券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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