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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如1998年的长江洪水灾害、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等等,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财政是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财政应急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效果。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财政提供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制定补偿和救助政策、监督考评应急资金使用情况、鼓励与引导社会慈善捐赠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财政应急管理工作规程、预算制度、政策体系、法律规范“四位一体”的财政应急管理机制,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应急预案体系的逐步成熟、财政应急资金保障逐步强化、财税应急政策手段逐步丰富、应急管理部际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财政应急管理机制在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且有效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以来的几次抗震救灾中给社会公众交出了满意的答卷。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公共财政改革任务尚未完全,财政应急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有待于继续完善的问题,如财政应急资金投入不足、应急管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应急资金监管力度不够、财政应急法制化建设滞后等。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财政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财政实际工作特点,进一步加强我国财政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第一,要加大财政应急管理投入。通过提高预备费提取比例,并实行预备费基金管理模式,完善财政预备费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探索编制各级财政多档次的应急预算,建立平战结合的预算制度。第二,要提高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效益。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应急资金并形成政策合力,探索统筹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财政管理模式;加强财政应急资金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问责制和资金收缴制度;建立应急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实行跟踪问效。第三,要完善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机制。出台或修订财税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慈善捐赠,将财政应急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第四,要推进财政应急管理法制化建设。修订《预算法》或制订《财政基本法》,明确财政应急管理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财政应急保障的程序、财政保障的措施、资金的管理使用、资金的监督作出规范,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组织体系在应急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