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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为获取被讯问人的供述,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妨害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破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与建设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严重相违背。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严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不仅侵犯其不得自证其罪的重要权利,而且供述的真实性也天然地被怀疑。
由于刑讯逼供案件存在侦查程序封闭性、检察监督事后性以及刑讯逼供过程隐蔽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证明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难度,主要有证明对象不明确、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证明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等现实问题。本文拟运用逻辑实证、个案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来分析刑讯逼供的证明问题,对实践及背后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和检讨。
通过分析发现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尤其是证明难题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方面、司法体制方面和思想观念方面等因素。借鉴国外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合理的刑讯逼供证明机制:首先要明确口供非法性的抽象标准和违法的具体事由;其次要确立分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即在被告方提出口供违法的主张时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而控诉方予以反驳时则须承担说服责任;再次要区分不同主体适用不同证明标准,即被告方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标准是“存在合理怀疑”标准,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此同时,还应设立相关配套证明措施,例如: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定期医疗检查及记录制度、侦羁分离制度由看守所独立行使羁押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辩护律师预审讯问在场制度以及程序性裁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