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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中占有首要地位,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的最高理想。实现法的正义价值有两个途径,一是立正义之法,二是实现司法正义。司法正义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这篇文章里,笔者通过对三个个案的分析,对我国当代司法正义观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如佘祥林案反映了我国司法过程中对程序正义的淡漠和轻视,由此,造成了冤案。笔者认为,要实现程序正义必须杜绝刑讯逼供,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和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规则,这样才能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理结合,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又如刘涌案的改判之争引起的社会极大反响,也暴露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的形式非正义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影响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另外,许霆案是个体正义在当今我国司法中的体现,而普遍正义则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笔者认为,为了实现普遍正义,我国应该建立起案例指导制度。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西方法律制度和中国传统思想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司法正义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重个体正义轻普遍正义、重实体正义轻形式正义的特点,为了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国家,我国司法正义观需二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