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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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消费者权益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国内对消费信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专门研究却比较薄弱,尤其对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持卡人即消费者权利遭侵害问题的研究尤为少见。为了合理建构我国信用卡消费关系,促进消费信贷关系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文章试图以信用卡消费为出发点,通过探讨讨论信用卡所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剖析我国各发卡银行制定的不平等条款,就如何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出看法。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首先指出信用卡具有“先行垫付”和“延期付款”两个特征,同时明确文章讨论的对象仅限于贷记卡。紧接着文章分析了信用卡的交易流程,虽然不同类型信用卡适用不同的处理流程,但从信用卡交易的本质来看,真正对持卡人产生实质法律意义的只有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所以,文章只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其次,文章通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消费信贷法的发展历史,发现对消费信贷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保护方式也日益趋同。我国也应当从立法、司法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确认。   第二部分,文章分别对国内外关于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的法律关系、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归纳与整理,并结合我国信用卡实践,得出结论认为:其一,对于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很难将其归入到某种既定的传统法律关系类型中,都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缺陷,相反,可以针对个案对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具体分析,而不必将其类型化,这样可以更好地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二,对于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随着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发卡机构正在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为持卡人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成为该发卡机构的持卡人,所以,很难用一种法律性质来解释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视为一混合型契约,在涉及不同的权利义务时,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分别分析适用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其三,对于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与传统交易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支付手段不同而已,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新型的法律关系。   第三部分,文章对当前侵犯消费者权利较为严重的几种情形予以具体分析。首先,对于信用卡消费中的持卡人知情权问题,文章认为,发卡银行应当对格式合同中可能对消费者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予以特别提示;在发卡银行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赋予持卡人以选择权,如果持卡人表示明确反对,应当允许持卡人立即注销信用卡;发卡银行在降低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时,应当及时通知持卡人,在调高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时,应当尊重持卡人的决定,赋予持卡人异议权。其次,对于“非授权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即便由于持卡人的疏忽致使丢失信用卡,但如果特约商户未能尽到审核义务接受该卡刷卡消费,可以认为特约商户的严重疏忽行为切断了持卡人的过错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特约商户承担向发卡银行支付透支款项的义务。再次,对于“抗辩切断条款”效力问题,文章认为,这需要平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利益关系,在原则性肯定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可以向发卡银行主张的同时,应当在金额、抗辩权的内容以及行使程序上作出一定的限制。最后,对于持卡人是否可以请求特约商户接受信用卡消费,文章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特约商户没有义务接受信用卡,但持卡人可以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发卡银行请求赔偿。   在结语部分,文章再次对我国目前信用卡市场的混乱状态表示出忧心,希望在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对发卡银行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规制,保护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市场经济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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