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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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朝阳行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飞速发展,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证券业务的第三大金融服务行业。融资租赁与传统融资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双重特性,融资是目的,融物是基础。租赁物的权属分离是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租赁物的占有权等则归属于承租人。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具有担保租金债权的重要作用。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以下情形: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擅自无权处分租赁物,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托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物权;与此同时出租人的物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租金债权也很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说明目前在租赁物的物权保护问题上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是优于出租人的。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善意取得理论已然得到肯定,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回避这个现实问题。本文首先引入租赁物善意取得相关案例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然后通过对融资租赁主要特征、善意取得理论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研究和分析,揭示融资租赁行业中租赁物善意取得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深入探讨融资租赁中善意取得问题应该如何予以解决。最后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借鉴域外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经验,提出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设想,并呼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确认登记制度的效力以及第三人的法定查询义务,从而推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问题和结论、论文思路和结构以及创新点等内容。
  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融资租赁的界定和特征,为后面的问题提出做铺垫;然后引入融资租赁两则案例(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一物二融)并简要进行案例分析,进而提出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第二章详细分析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其次,分析融资租赁中的善意取得问题,主要包括产生原因、善意认定的条件等。最后,结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提出现实中的问题和思考。
  第三章重点研究售后回租业务中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首先介绍售后回租的含义和占有改定的含义及价值,然后通过比较相关学说的观点并进行简要分析,最后结合售后回租业务的实务现状提出思考和建议。
  第四章通过对比其他国家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物权保护的初步设想。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托现有的登记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完善动产租赁物的登记流程。最终,希望通过制定和颁布融资租赁法,确认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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