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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科技都在大踏步向前迈进,随着5G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库的不断完善,以及提升生活、工作效率越来越被现代人类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投身于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应用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给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其在著作权方面更是卓有成效,如机器人可以模仿人类进行自主创作诗歌、音乐、画作等。但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也给现有著作权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它们能否被认定为作品而具有可版权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将对上述两大问题,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我国最新两例司法案例,分析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圳市南山法院分别所作出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判决,分析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观点,结合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种类的划分、可版权性的观点分歧,划定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总结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保护中的两大法律争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对于在两大法律争点之下暗含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如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智力成果属性的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等。
第二部分从解释论角度,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可成为作品。首先,认为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应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过渡,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独立完成”与“最低限度的创作性”的客观标准,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其生成成果可以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并进行复制传播,具有可复制性。其次,对于“非作品论”进行反驳,进一步从反面论证笔者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与是否构成作品不存在必然联系,独创性的判断是表达形成后的事后判断,与生产过程无关。
第三部分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具有立法上的必然性和操作的可行性。首先从著作权立法本意、利益平衡角度及市场激励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系统论述。其次,对于保护的可行性进行讨论,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科技进步推进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以及目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开始进行相关人工智能方面立法的现状,论证我国通过立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在前章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且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问题。首先,认为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其次,对于学界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观点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对各观点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进行设计,认为首先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若使用者与所有者是同一主体,应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若存在使用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得出不同的结论。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我国最新两例司法案例,分析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深圳市南山法院分别所作出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判决,分析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观点,结合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种类的划分、可版权性的观点分歧,划定本文所讨论的范围,总结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保护中的两大法律争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对于在两大法律争点之下暗含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如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智力成果属性的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等。
第二部分从解释论角度,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可成为作品。首先,认为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应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过渡,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独立完成”与“最低限度的创作性”的客观标准,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其生成成果可以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并进行复制传播,具有可复制性。其次,对于“非作品论”进行反驳,进一步从反面论证笔者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与是否构成作品不存在必然联系,独创性的判断是表达形成后的事后判断,与生产过程无关。
第三部分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具有立法上的必然性和操作的可行性。首先从著作权立法本意、利益平衡角度及市场激励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系统论述。其次,对于保护的可行性进行讨论,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科技进步推进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以及目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开始进行相关人工智能方面立法的现状,论证我国通过立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在前章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且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问题。首先,认为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其次,对于学界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观点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对各观点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进行设计,认为首先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若使用者与所有者是同一主体,应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若存在使用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情况,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