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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条竟合的定义、体系性地位、一行为、法条竞合的类型以及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等方面探讨了法条竞合的相关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法条竞合的定义。通过对“法条”及“竞合”这两个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法条”实际上是指“一个犯罪成立要件”;而“竞合”这一概念在我国理论中的含义与原来的——德国理论中的“竞合”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同时,在这部分也给法条竞合下了一个定义:从认定犯罪个数这一动态过程来看,法条竞合,是指某行为事实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成立要件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成立要件定罪量刑的情形;从犯罪成立要件静态的关系来看,法条竞合是指在外延上包容或交叉的两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因为保护同一法益而不能同时适用的现象。
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法条竞合的体系性地位。这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日本及台湾地区甘添贵教授的罪数理论、德国竞合论,并论述了法条竞合在这些体系中的地位。然后简单回顾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沿革、介绍了罪数理论与竞合论在我国的理论现状。本文通过对比上述国内外各种理论,阐述了在这个问题上本文的立场——以甘添贵教授的罪数理论为基础改造我国的罪数理论;在这个体系下,法条竞合就是指侵害一个法益的行为在认识上成立数罪但在评价上成立一罪的情况。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一行为”的问题。通过介绍、对比、评价德国的行为单数理论与我国有关“一行为”的理论,本文认为,德国理论及我国理论从规范层面(法律层面)认定“一行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这种理论混淆了作为评价对象的行为事实(一个行为)与作为评价结果的犯罪行为(一个犯罪的行为)。我们应该从事实层面来判定行为的个数,而判断的方法则可以参考德国理论中的“自然意义的行为单数”与“自然的行为单数”这两个概念。
本文第四部分论述了法条竞合的类型。通过对比大陆法系理论与我国相关理论,本文认为,基于不同的理论传统、立法技术与罪名确定方法,我们不宜引进大陆法系的理论,而应该坚持从形式逻辑关系这一角度来讨论法条竞合的类型。除此之外,本文还检讨了法条竞合类型学研究中的一些代表性观点,并认为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两种——外延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和外延交叉的法条竞合。
本文第五部分介绍了法条竞合在现行刑法中的主要立法例。由此本文指出,所有从属关系与交叉关系的成立要件之间都可以概括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本文第六部分论述了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重法优于轻法”这一规则外,对于法条竞合的情形,我们应该坚持“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
本文第七部分通过比较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这两个相似的概念,简单地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