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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观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向轻缓的方向发展,监狱的特性与其使犯罪人康复的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使囚犯的人格逐步的被削弱。我们努力寻求监狱之外改造罪犯的方法,由此,非监禁刑得到广泛适用。行刑社会化实际上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并最终促成罪犯完成再社会化。
同时,因社会犯罪态势的或急或缓的变化要求司法当局对行刑模式做出或严或宽的选择。而我们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人们的价值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倾向,对轻微犯罪人的惩罚需求也有弱化的趋势,对他们越来越包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折射了这个时代的特征,并大大促进了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
作为我国独创的限制自由刑刑种,管制刑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管制刑的发展相对于这个时代来说的确有些滞后,存在着一些弊端。然而在世界刑罚正走向缓和、开放的今天,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寻求以非监禁刑来取代自由刑的形势下,主张取消管制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在行刑社会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管制刑应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发挥应有的功能,其存在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目前要做的就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完善和发展管制刑,从而使我国独创的这一限制自由刑刑种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基于此,笔者从管制刑演变的历史说起,阐明了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而后分析了管制刑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及其原因。管制刑存废的争论,对于它的历史走向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所在,即管制刑的惩罚性太弱,管制刑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刑罚结构中管制与拘役轻重设置受到普遍质疑,执法极易流于形式,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期,管制刑的执行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群众监督更加困难,管制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管制刑惩罚性不足,没有指明犯罪人违反管制义务的惩罚性后果,不能保证管制刑的有效执行和刑罚效果的实现。
在实践中,管制刑判而不管的现象极其严重,现行《刑法》第39条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但是内容对犯罪分子来说是空洞的,没有实质性的约束作用。由于没有配套性的惩罚措施,犯罪分子处于判而不管、放任自流的状态,造成管制刑执行内容空泛,管制刑的执行流于形式。
在当代中国,社区的建设与发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物质条件,与此同时,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为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人文基础。针对于此,笔者借鉴社区服务刑的优点,主要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来对管制刑进行完善。改进的主要方面是完善执行机制,增加现有的司法局、司法所执行管制刑的职责,由其抽派专人监督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将社区服务纳入管制刑,细化管制刑的内容,主要是加强管制刑惩罚性的色彩,增加实质性的内容;责令被判刑人在工作和学习之余无偿完成社会公益劳动,从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的工资所得中扣除部分数额上交国库,作为国家收入和补偿受害人的资金来源,同时规定犯罪人在晚上的时候不许外出,在周末的时候应将部分时间用于社会公益劳动;规定刑罚易科制度,对犯罪人在不遵守规定的义务的时候给予严惩,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规定管制刑被执行人从事社区服务的同时,必须要责令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在离开执行地或是迁居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联系拟迁入地的司法局接收罪犯,做到执行的异地接轨和执行工作的不间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