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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刑法中关乎理论和实践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同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预防目的也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一般预防目的之研究状况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在一般预防目的的研究中,一般预防目的的概念、一般预防目的在刑罚运用实践过程之不同阶段的逻辑位置与功能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在刑罚理论与犯罪构造原理中的体系性位置与意义等,仍然是尚待解决且具有重大价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与科学合理的解决,有利于充分发挥一般预防目的对刑法领域有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的指导作用,从而推动刑法规定和解释的明确化;而且也有利于发挥一般预防目的对各种理论观点的衡量和检验功能,从而推动刑法理论不断的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积极推动一般预防目的在刑法理论与实践领域的充分贯彻,有利于重塑清晰和明确的社会是非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守法的习惯,塑造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从而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法治的发展水平,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理性化。 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不仅是一个发展着的概念,而且也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从历史角度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一般预防目的的概念也在不断变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一般预防目的的概念都朝着理性化和准确化的方向发展,并且,一般预防目的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在现代刑法意义上,刑罚一般预防目的应当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因而,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而希望对社会一般公民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不仅包括以心理强制为基础的一般威慑目的,而且也包括以刑法自身的正义性、合理性和宽恕性作为实现前提的积极一般预防目的,进而,这种积极一般预防目的则包括学习效果、忠诚效果和满足效果等三方面的内容。当前,积极一般预防目的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开始成为一般预防目的的核心。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概念的历史变迁和科学设定已经充分表明,如果一般预防目的能够得以充分实现,就必须要求刑法自身具备明确性、社会正确性以及宽恕性等特征。因此,一般预防目的概念的发展,特别是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引入,推动了刑法的理性化与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般预防目的缺乏界限、惩罚失当以及将人工具化等缺陷,避免或减少了人们对一般预防目的批评,从而实现这一目的自身的科学化和精确化。 刑罚一般预防目的在刑罚运用的实践过程,即刑罚制度性设计、刑罚适用以及执行的不同阶段,所处的位置和所能发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究竟如何在刑罚运用的不同阶段分配和设定不同的刑罚目的要素,始终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实践状况来看,一般预防能够成为除死刑制度之外的所有刑罚制度性设计的基本根据,由此,在这一阶段一般预防目的处于主导性地位。死刑制度的根据则应当是正义性报应目的,在报应目的的界限之内,一般预防目的才有存在的意义。在刑罚适用阶段,报应成为惩罚的最大边界,一般预防则成为惩罚的最低要求,特殊预防则成为惩罚的调节器。由此,在这一阶段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处于辅助性地位,而这种辅助性地位具有独立的意义:为一些特殊案件的刑事惩罚设定了最低要求;在特殊预防目的缺乏或完全失败的情况下,独立的承担刑罚适用合法化的根据;此外,一般预防还为司法审判和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一般性的刑罚标准,进一步完成了刑法的清晰化与精确化任务。在刑罚执行阶段,一股预防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在特殊预防和报应的框架之下,是可以存在和加以追求的。由此,在这一阶段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处于附属性地位。 在刑罚运用原理的构建与发展中,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能够成为理论的核心。无论是刑罚制度性设计理论还是定罪量刑原理,都必须充分考虑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要求和影响。在刑罚制度性设计理论中,一般预防目的不仅能够成为刑种的设置与具体运用制度理论的理论根据,而且还能够为刑罚理论的发展提供检验标准和发展空间,从而推动刑罚理论朝着符合一般预防目的要求的方向进一步发展。进而,通过刑罚理论对刑罚制定和运用制度的影响,从而能够在整体上提高刑罚制度性设计以及具体运用的明确性、准确性与正义性水平。在刑罚适用原理中,一般预防目的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在一些特殊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可以根据一般预防目的的优先考虑刑罚分量,再以此为基础确定罪名,通过一般预防目的指导下的刑罚反制犯罪罪名的思路,实现罪与刑的均衡性与正义性要求。在量刑理论中,确定精确化的量刑规则、量刑程序、量刑方法以及制度性保障,是一般预防明确性和正义性的根本要求。 在犯罪构造体系理论的构建与发展中,以一般预防为导向的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可以与犯罪构造理论实现良好沟通、协调和融合。以一般预防目的为导向构建和发展犯罪构造体系,是社会发展现实与刑法理论体系的双重要求,也是刑法预防犯罪与保护公民自由生活空间的双重任务的体现。根据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总体性要求,特别是基于明确性、社会正确性和宽恕性的考虑,犯罪构造体系必须区分入罪和出罪两方面的内容,从而增强犯罪认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行为构成领域,一般预防所提出的明确性要求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行为构成的明确性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刑法条文能够使人清楚的理解其中的保护目的并能为一种任意扩张的解释提供界限,那么,这一条文就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除了明确性要求和对标准和界限的强调之外,在行为构成领域的具体问题上,如注意义务的设定根据、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以及因果关系的规范化和客观归责的理论中,也应当考虑一般预防的正义性和社会宽恕性要求,从而鼓励守法并塑造对法律的忠诚。在违法性领域,违法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出罪而不再是入罪。违法性的根据应当是社会的正确性和正义性要求,这一根据对于巩固和强化社会是非观、维护社会团结以及塑造法律忠诚具有重要意义。在罪责领域,罪责的概念已经开始朝着扩张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发展,并形成了包括罪责和预防必要性的刑法性责任的概念。在刑法发展过程中,区分正当化与免责,对于明确社会是非观、鼓励公众守法以及提高刑法的道德信誉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允许免责根据的存在,是一般预防目的对刑法的社会宽恕性要求的重要体现。 总之,通过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概念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体系性位置与功能的考察,可以看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能够成为刑法的理论核心和逻辑起点。正是这种极其重要的位置,使得一般预防目的承担起刑法正当化与合理化的理论论证任务;也正是在一般预防目的可以成为刑法正当化与合理化根据这一刑法根本性问题的角度和层面,可以说,刑罚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具有了信条学上的意义。一般预防目的这种信条性意义,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明确性程度,使刑法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宽恕的要求,从而强化人们对刑法的尊重和信赖,培养人们的自觉守法习惯,塑造人们对法律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