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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多山川、河流与丘陵,地质构造活动频繁强烈,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分布广、隐患多,且突发性、隐蔽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加之我国经济建设对资源开发的依赖性比较大,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严重破坏了地质环境,人为诱发了大量地质灾害,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对国家的建设、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我国现在正处于地质灾害频发的时期,既有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的要求。
美国和日本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比较完备的国家。本文通过对中国和美日两国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进行比较研究,认识到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在地质灾害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的大背景下,只有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才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地质灾害防治立法是应对我国地质灾害现状的现实需求;是理顺和协调各部门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的核心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其次介绍了国内外文献综述,最后介绍了选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的重要性。首先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原理进行阐释。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含义,分析了地质灾害防治的阶段构成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理论构建:介绍了国外和我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理论研究概况以及形成的流派,还分析了地质灾害防治具有计划、组织、领导的功能价值。这一节里面提出了几个新的名词概念:地质灾害防治的含义、地质灾害防治主体的含义,地质灾害防治客体的含义和地质灾害防治过程的含义。其次介绍了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有哪些危害性。最后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及其危害性总结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手段与途径。
第三部分:美国、日本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的借鉴。首先分析了美国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及特点,阐述了美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逐渐完善的过程,分析了美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特点是以预防为主,同时着重研究与地质灾害有关的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和社会行为。其次分析了日本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对策及特点。日本设立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大法。日本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外,日本的应急信息体系也很完善。日本地质灾害防治的特点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的体系化、多元化和专门化。最后,将我国与美日两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相比,总结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国外完备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地质灾害保障系统,最突出的就是两国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相当完善。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因为每次地质灾害过后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只有完备的地质灾害保障系统,才能使国家在遭受地质灾害的侵害后很快恢复重建。我国现在在这方面还很欠缺。
第四部分: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规的现状。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已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对策。阐述了我国灾害防治规范和政策的发展历程,地质灾害是灾害的一种,因此,灾害防治立法是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前提和依据。到目前为止,除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之外,我国已有18个省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涉及到了灾害预警、群测群防、库区防治、地质环境、地震防治等方面。其次分析了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地质灾害防治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对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缺乏其应有的效用;资金投入机制不完善,资金筹措相当困难。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是在先前学者研究的理论基础上,整合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理论,加强其立法原则的研究。吸取先前学者之精华,糅合中西方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法律的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原则;加强前期预防原则等。另外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地质灾害防治规制的基本任务是规范防治工作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即地质灾害管理部门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保障规范机制。而我国在体系和部门设置上都还不足,因此要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其次是完善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这里首先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大法《地质灾害防治法》,完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门立法,完善地方性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其次是确立规范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再次是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机制;最后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