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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高管持股被视为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促进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形成利益一致的有力手段。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探索用股权激励的时间较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尝试用股权激励来激发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1月1日我国新实施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也随后出台,对用于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股票流通、激励对象、激励方式以及股票的行权期、行权价和禁售期等问题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了股票来源和股票流通两大问题,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标准。然而,任何一种治理机制必须和企业的内外环境相适应。以产权性质区分的控制人性质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是我国学者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政府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行使公共产权的各级官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以及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乏进行监督积极性,导致国有控股的企业总体上效率更低。 在这种背景下,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是否有影响,能起多大影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效果有何差异,如果有差异,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注意哪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高管持股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理论,运用实证分析,证实不同控股权性质下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有无差异,从而针对不同控股权性质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提出建议,进而丰富和完善了股权激励理论。 本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研究创新和不足。 第二章理论分析及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现状。本章主要阐述了高管持股的理论基础,以及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相关理论,并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现状进行了总体分析。 第三章实证分析。本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较强相关性,且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呈现出“区间差异”;假设2:不同控股权背景下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差异。第二部分介绍了变量的选取与模型的设计,本文选取高管持股比例作为自<中文标题>=变量,托宾Q值作为因变量,企业规模,企业成长能力,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比例,无形资产比例作为控制变量,并设置了年度虚拟变量;第三部分介绍了样本的选取与数据的收集,本文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最终选取了2007年477家A股上市公司、2008年515家A股上市公司、2009年506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最终选取了2007年237家A股上市公司、2008年298家A股上市公司、2009年324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第四部分对样本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第五部分进行了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变量与企业价值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148,高于非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变量与企业价值变量的相关系数,说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政策更能发挥激励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价值。第六部分进行了样本的回归分析,从而得到了本文第四章的结论。 第四章研究结论和建议。本章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得出了如下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2)高管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存在“区间效应”。(3)不同控股权性质下高管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影响不同。同时,结合目前我国高管持股的现状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1)政策上坚持高管持股的方向;(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更重视高管持股的激励作用;(3)要适当提高高管持股的比例;(4)要解决好高管持股的股票来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