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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是近代以来一个全新的概念。面对这样一种全新的制度,晚清士大夫不乏有创造性之理性反应。1875年之后,随着中西接触的日益频繁,士大夫越来越多地关注到治外法权制度。 本文的论述起于1875年,至1900年结束。论文主要阐述三个方面:一在于晚清士大夫对治外法权的缘起、内涵、与万国公法关系的认知;二在于士大夫对治外法权危害的认知,即初步认知到惩处的不公正,深入反思到治外法权对国家主权的损害,更注意到治外法权是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在于士大夫对治外法权对策的认知,即对内之表达和对外之表达。对内表达为制定通商则例和翻译各国律例,对外表达为持约办理、据理以争和修约限制。 考察士大夫对治外法权的认知,可以进一步了解治外法权的实际内涵和对中国造成的危害。还可从另一个侧面了解士大夫的主权观念的演变,进一步探讨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形成及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