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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是一个宪政问题,过去我们关注分权丰要集中在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上,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因各自利益的不同而对权力的纵向分配提出了诉求。这种纵向的权力分配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地方自治、赋予地方自治权等重大的宪法问题。从财政权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来看,宪政产生的根源在于财政危机,财政分权的目的在于限制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宪政的本意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财政分权是实现宪政的基础,是宪政在财政领域的表现,宪政的确立更有利于财政分权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当前我国现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分权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竞争,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平衡发展,也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为此,在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已有相关研究基础上,在已有财税法学人提出宪政之下进行财政分权的理论下,本文对我国财政分权中宪法规定不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宪政下财政分权的两种理论模式,即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强制性分权和省级之间以及省级政府以下协商性分权,以期对财税法研究有所助益,丰富宪法理论和财税法理论,同时提出了财政分权的五大基本原则:法定原则、适度原则、事权决定财权原则、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原则以及平衡协调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在财政分权的理论模式和基本原则下,对中俄两国财政分权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对我国财政分权历史沿革的梳理,同时对我们曾经效法了几十年的俄罗斯财政分权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相对俄罗斯财政分权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通过这种对比和分析,使得财政分权具体制度的构建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此之下,对与财政分权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架构。有些制度学界已经探讨很多了,比如税收法律制度,对这些已经讨论了很多的制度需要再做新的认识和检讨,比如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如何理解税收法定与动态法定之间的关系,税权与税种之间的关系?在财政分权下为了使省一级政府具有财政收入,是否应该让税收立法权可以下放至省一级?与税收法定同等重要的是预算法定,这两大制度是财政分权领域中两大支柱,过去我们非常重视财政收入而忽略财政管理方面的预算法律制度,加之我国税法学兴起的切入点就是财政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分离,所以学界对税收法定以及税法相关问题就比预算法律相关问题探讨得多,因此对预算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待加强。
由于诸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不对称,所以连接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相关联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发债等问题的探讨甚为必要。在转移支付制度中,我们不仅关注中央与地方之间纵向的转移支付,而且需要关注同级政府之间横向的转移支付。如果把一定的税种、税收立法权赋予省一级,那么省级政府发债的问题应是题中之义。所有的这些制度归根结蒂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一个追求宪政的国家中,立法需要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所以重新审视民众在财税法领域中的立法参与权也是宪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