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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并将论证的基本命题: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是决定刑事诉讼运行样态的中轴要素,是现代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关键性一环。从这一基本命题出发,本文将从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侦审关系的运行机制和其外在的典型制度表现三个层面展开。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强调的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强调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又强调审判的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本文将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的这些内容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当然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七章,分别从不同的维度对于侦审关系进行了审视。
导论部分主要简介了本文的基本命题、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综述、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的理论框架、中心思想和逻辑结构。
第一章概括了侦审关系的基本问题。主要论证了侦审关系的本体论意义的概念——侦查权和司法权,进而解读了司法制约侦查的必然性并总结出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
第二章对西方发达国家侦审关系进行了模式化分析。将侦审关系模式化分析的框架界定为五个基本要素—侦查行为的提起、侦查过程的规制、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裁判、起诉方式、侦查笔录的证明力裁判。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反映侦审关系的样态。论证的重点定位在五个基本要素在刑事诉讼运行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各自所归属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同时,考量这些制度措施在不同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历史演进上的异同,分析背后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西方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的结论。
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侦审关系的模式化概括。从现象、制度和权能配置三个层面,由表及里地观察分析中国问题,审视中国侦审关系运行的真实样态,分析将遵循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分析的逻辑建立在三个层面:一是现象层面——侦审关系可观察的变量;二是方法论层面——侦审关系的运行机制;三是本体论层面——决定侦审关系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每个层面的分析在两个向度上展开,其一,从法庭审判过程的观察;其二,从侦查程序的运行观察。以比较研究的成果为导向,考量我国侦审关系的模式的特点,揭示出中国侦审关系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特征。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对侦审关系的三个应然样态“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作出的解读,并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了侦审关系视野下的阐释。论证了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与独立而不失控、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与阻隔而不阻断、审判阶段的侦查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和受制而不依附之间的关系,从运行机制的层面解读了侦审关系运行的制度逻辑。
第七章是侦审关系视野下的卷宗笔录。卷宗笔录是处理侦审关系的关键,从中国法庭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卷宗笔录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全方位的审视,通过对卷宗笔录承载的理念、原则、制度体系,解读卷宗笔录与侦审关系模式之间的关系,找寻我国对待卷宗笔录的理性态度,论证制度的整体性特征。
最后部分是结语。主要对侦审关系与中国的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总括性提炼,将侦审关系理论置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解读其在整个司法改革中的地位。以侦审关系建构为视角,对中国未来刑事诉讼发展作出预测,并回应实践中对这一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改革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