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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心理学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讨商标法赋予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应当具有的效力范围及其受到的种种限制。商标联想是消费者行为的基础。当有侵权商标出现时,消费者因错误联想,误把行为人的商标当作商标权人的商标,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误认行为人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形式的关联,淡化商标权人的商标。混淆和淡化都是消费者因侵权商标干扰而产生错误联想的结果。基于此认识构造的商标权应当包含反混淆权和反淡化权,无论商品或服务种类如何。
一个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仅限于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在后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在后登记和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后注册和使用的特殊标志以及在后使用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商标禁用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因对象而异,但都是建立在反混淆和反淡化的基础上。凡是权利必有限制,商标权也不例外。商标权限制建立在利益平衡、商标外部性、公共领域理论、权利边界理论和商品自由流通理论的基础上。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本文研究的商标权限制的类型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利穷竭和商标平行进口。在对商标权施加限制时,应当遵循法定、合理、比例和平衡4项基本原则。行为人在向消费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时,或者在必须提及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时,可以对他人商标进行善意的商业性合理使用;还可以在滑稽模仿、新闻报道及评论和词典编纂中,对他人商标进行善意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任何商标都会成为合理使用的对象。只有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商标,且没有给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才能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先用权的设立旨在弥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缺陷,维护在先使用人已取得的商誉。商标先用权的取得要求使用人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一定年限。商标先用权仅限于原有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类别,但商品销售区域则不受限制。商标先用权人有附加适当区别标志的义务。商标权穷竭为商品自由流通而设,适用于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首次售出之后的再销售环节,商标禁用权耗尽了,但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变化者除外。在商标法未规定商标权穷竭时,合同限制可起到同样的作用。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仅可能发生国内穷竭,而不可能发生国际穷竭。商标平行进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但与商标权穷竭没有关联。任何商标权穷竭理论都不能解释商标平行进口。必须以一种新的视角来观察商标平行进口,方能取得突破。商标平行进口自成体系,是一种独立的商标权限制制度。美日欧相关立法已初见端倪。注册商标权呈现出来的种种效力与注册商标权受到的种种限制,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商标权权利边界的形成,从而为商标权人和商标使用人提供恰当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