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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成为改革的对象,改革的目的在于重新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虽然明确,改革的路径确颇多争议。但是,建设新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获得了各方的共识,比如社会化原则、多方共同分担责任原则。其中,社会福利社会化主张和国际上80年代开始流行的“福利多元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处。“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是伴随着福利国家的改革而逐渐兴起的,它主张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家庭和社区四个部门共同负担,强调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福利的提供,以填补政府从社会保障领域撤出后所遗留的空缺,抵挡市场势力的过渡扩张。与“福利多元主义”遥相呼应的是“公民社会”理论,它是伴随着非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浪潮而兴起的。在中国、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在社会保障领域、在社会生活诸多领域非营利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站在充分肯定社会保障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立场,通过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特征、发展障碍的分析,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一领域中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经验,提出了发展中国这一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见解。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 笔者首先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包括福利国家和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责任的变化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到来。这些都是非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和在国际上,在社会保障领域和在社会生活诸多领域中风起云涌,获得较大发展的大背景。 清晰地定义一个概念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然而,人们对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界定的争论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各种各样的称呼同时存在。本部分第二节则首先阐述了非营利组织及与之相近的一些概念,并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随后,从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论述了发展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中非营利组织和本研究的意义。 第二章是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看,各国政府都曾不同程度地对其发展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甚至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崛起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但是各国政府也最终都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了支持的态度。这是由非营利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地位表现在:非营利部门是吸纳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非营利部门的支出对活跃市场作出了贡献。这些结论可以从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分析中得出。除了经济上的贡献,志愿者的投入对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不容忽视。不过,非营利部门也对政府构成了一些“压力”,它们的存在为政府机构提供了一个参照系,促使政府机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社会保障服务。 非营利组织作用表现在:分担政府部分职能,填补因政府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公益真空”;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整合,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整合,协调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就中国非营利组织而言,它们还扩展了中国对外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开放与发展。 第三章是对香港地区的剖析。 首先概述了香港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阶段和制度安排,接着着重对香港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领域中非营利组织进行分析,并分析了香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最后,从香港的分析中得出发展中国大陆地区社会保障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方面两个方面。 第四章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分析 分近代以前、近代以后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三个阶段探讨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渊源。从中可以看到寺院慈善救济,封建王朝慈善救济到近代慈善组织,再到新中国成立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曲折历程。从宏观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各个领域多个角度,借助“三个部门”理论框架论述了中国发展社会保障服务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障碍分析中,先从非营利组织的角度,再从政府的角度,一一分析了以下障碍:经费障碍、人员障碍和管理体制障碍。最后从结构的角度,运用吉登斯的“行动者的分层模型”分析中国发展非营利组织的障碍。 第五章是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个人见解。 通过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有其独特之处。其中最独特的之处便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官民二重性,其次是有限合法性,再次则是精英主导。 在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前景展望中,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进行了展望。 发展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笔者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基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发展特征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应该是:扶持与监管并举,自律与他律结合。具体而论,政府应该理清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与民间责任,并早日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制度化;而社会保障服务非营利组织自身亦需努力,这些努力包括:确立正确的、符合中国社会保障实际的组织使命和价值观,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建立行业互律机制;公民的志愿和公益意识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以从公民思想教育和法规政策的引导两个方面着手,来倡导公民的志愿和公益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