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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结合现代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借鉴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模式、体制和发展趋势,针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具体实际和实践,提出了改进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金融监管制度是指约束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或规范,它既包括正式的规则或规范,也包括非正式的规则或规范。简言之,金融监管制度是约束金融监管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则或规范。显然,金融监管制度不仅仅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惯例、金融监管习惯等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目标是,促进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提高金融业的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除了在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外,还应当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权利,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调解权、仲裁权,争议处理程序,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 现代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它们主要是"华盛顿共识"对金融监管的认识、金融中介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监管激励理论等。现有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伴随着金融业的实践而发展的。从金融监管理论本身来说,金融监管理论尤其是金融监管新论发展的时间不长,无论是古典理论,还是新论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理论,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金融监管。经济理论的研究提供的是一种有价值的指导和参考,对其作用,既不能轻蔑忽视,也不能过分夸大。 在理论上,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和目标导向型监管三种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各异。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不但与一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关,而且与其政治、社会制度都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国际上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最理想的模式,而且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组织结构都不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属于机构型金融监管模式,在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金融全球化和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否需要变革,如何变革,以上三种理论模式和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给了以有益的启示。 关于金融监管效率,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两种衡量金融监管效率的标准:其一是实际水平与最优水平的差距,其二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基于此,笔者通过建立金融监管函数和金融监管供求函数,着重对两种确立最优金融监管水平的方法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分别从监管成本和收益,进而成本收益函数分析了影响金融监管效率的因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且发展了一个无限期重复模型和一个简化的KMRW声誉模型,从被监管机构声誉缺失角度入手,探讨了中国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并得出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将引导被监管机构建立声誉机制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明晰自身在金融市场中的定位,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教育并引导投资者形成更合理的投资理念以及维系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工作等启示。 法律对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我国金融法治在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环节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相比,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笔者逐一分析了金融监管与金融法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关系,探析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笔者认为,改善金融法律生态是改善金融生态的关键环节,要加强金融立法。一是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实行"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增强各种层次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进行科学、系统的金融立法规划。三是及时进行金融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撰工作,提高金融立法的层级和权威性。四是要创设定期常设机构对金融法的定期审查机制,以评估其适应性,以便立法机构作出及时的修改。按照WTO的要求,改变与WTO原则和精神不相符合的法律规定,及时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当前亟需制定的金融监管法包括:《反洗钱法》、《存款保险法》、《征信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政策性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法》、《金融稳定法》、《金融监管协调法》,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执法的关键点,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二是加强执法组织和队伍建设;三是完善执法依据;四是建立一个系统的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监督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金融守法状况是评价金融法治是否实现的标准。要实现金融领域内的法治,金融法必须得到良好的遵守。要提高金融守法状况。培养守法精神是提高金融守法状况的关键。金融机构要加强自律,通过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司法是实现正义的武器。没有司法,金融法的法律责任就难以落实,金融法就是无牙的老虎。要塑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司法的环境。第一,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要尊重抵押物权的优先性,还原债权担保功能真面目。第二,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加大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力度。第三,彻底解决维护金融债权诉讼成本过高问题。第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共创社会诚信氛围。第五,允许投资者对所有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第六,考虑组建中国金融法院体系。第七,借鉴英国巡视员制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解决金融纠纷的渠道。但这些零碎的建议措施的落实,需要法治文化作为支撑。这个法治文化,才是我国金融法治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因此,为了顺利推进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实现我国金融法治的目标,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在金融业乃至全社会树立起依法治理金融的新理念,逐步形成依法治理金融的法治文化。 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我国加入WTO,日益明显的综合经营形势,以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作出适当的调适。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入WTO对金融监管部门来说,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建立金融企业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依法进行监管。同时,必须以此为契机,将我国的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格局,按照国际通行原则构建起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面对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浪潮,我国也应该一方面放松管制,改变审批制,实行备案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以发挥其正面作用;一方面加强监管,改进监管方式,调整监管框架,建立风险监管和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约束,促使金融企业建立起行之有效内部控制体系,以防范其负面作用。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需要变革与创新,它主要包括监管体制的改进与创新、监管目标的改进与创新、监管取向的改进与创新、监管法治的改进与创新、监管合作的改进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进与创新要坚持以下几个取向: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加强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自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系统;确立和完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金融安全网,防范金融风险。笔者认为,我国应进一步整合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银行业监管局、证券业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局、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局等,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