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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制度都经历着重大的变革;另一方面,荆棘全球化、技术进步和金融自由化推动着金融创新成为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润滑油和驱动器。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就需要适应这种发展大趋势,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完善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以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金融创新不单涉及金融微观主体的创新能力,还涉及到科技、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从现有的文献看,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多是分割分析,很少有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的。本文试图将微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相结合,探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包括金融创新的机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制度创新与变迁的决定因素和实现条件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 本文除导论外共有9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章、第2章和第3章,阐述金融创新的内涵、类型和模型,金融创新各类别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金融制度变迁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金融制度变迁模型的构建及模型中国家制度创新收益,金融机构制度创新收益与议会通过法律间的关系和约束条件,并以美国为例总结需求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第二部分包括第5章、第6章,主要分析中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变迁模式,中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解释中国金融制度变迁、金融监管及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和现象。第三部分包括第4章和第7章,对中美两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进行历史分析。第四部分即第8章,对中美两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异同进行比较。第五部分为第9章,总结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针对中国金融制度、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论文具体阐述了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的实验和探险活动,是金融微观主体对创新种类进行优化选择的结果。金融创新按目的分为突破监管、管理风险和扩源类创新。 金融监管会影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又会反作用于金融监管。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会与金融监管形成动态的博弈关系,促使金融监管规则调整。管理风险和扩源类金融创新一般不与金融监管形成博弈关系。有效的恰当的金融监管可以增加和促进管理风险和扩源类金融创新,并与此类创新形成良性互动,促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以适应此类创新的发展。还可减少突破监管类金融创新,并与突破监管类创新形成良性的动态的博弈,促使不当的监管规则调整,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良性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可以促进金融发展。不恰当的金融监管会造成金融创新多以突破监管而非以管理风险和扩源为目的,并多与突破监管类创新形成零和博弈,不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小。 金融制度决定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会导致金融制度失衡。金融制度创新不等于金融制度变迁,金融制度变迁是随经济制度和市场环境变化,从一个金融制度均衡到另一个金融制度均衡,由各个均衡点(或时段)组成的轨迹。金融制度创新是金融制度创新主体以新的金融制度的预期收益指导当前行动的行为,即制度创新者预期新的金融制度能够带来潜在的或追加的或额外的巨大收益,从而对现存金融制度进行重构或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推动新的金融制度的实现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还没有造成旧金融制度(旧金融经济法律)的变更及新金融制度(新金融经济法律)的确立,是个过程。金融制度变迁是国家法律对金融制度创新成果的确认和新的金融制度的确立,即金融制度创新者推动的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果以金融经济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之合法化,即新的金融制度(旧金融经济法律的变更或新金融经济法律的通过)的确立,是个结果。金融制度变迁实现的条件是金融制度创新净值收益大于零和立法机构同意并以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从金融制度创新实现金融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是金融经济法律的制订或修改。 议会体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了金融制度变迁模式类型。影响金融制度变迁模式的关键因素是政府和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对立法权是否独享和对政府权力制衡作用大小决定了金融制度变迁的效应。产权的初始设定决定了金融制度最初的形态。 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其是需求诱致性变迁模式,这种模式不易转换为其他模式,较少发生国家和集体突破法律约束的行为。 美国以法治和风险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会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完善,并推动金融制度变迁合法的、平缓的实现。由于上述金融活动存在多方面的帕累托改进,金融市场缺陷得到纠正,金融功能和效率得到提高,金融安全性得到保证,因此推动了金融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了中国是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制度变迁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转换或衍生为中间过渡型、准需求型、需求诱致型变迁,并可共生于金融领域。在这种模式中,特别是在模式转换过程中由于法律的缺失,经验的欠缺,存在大量寻租空间,时有国家和集体对现行法律突破的行为发生,这也是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诚信度下降的重要原因。同时如果立法权力机构对个人消费者利益保护缺失,会发生政府、金融微观主体从金融制度变迁中受益巨大,而个体消费者或投资者利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其相对收益显失公平。 中国金融机构产权设定为国有控股,政府及其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代表机构,政府具有立法提案权和部门立法权(行政立法和授权立法),这会增加设计避免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国家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制度的难度。由于制度缺陷在中国国有产权改革和政府作用减少时会出现利益集团。 从短期看,中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制度创新与变迁的潜在收益巨大,因而金融制度变迁会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从长期看,金融制度创新与变迁的收益是有限的,因而不能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不能防止制度创新收益分配的不公平,会导致金融体系发展不均衡。 中国是强制性变迁为主要特征的模式,存在金融制度创新不足的问题,金融制度变迁会滞后金融经济的发展,造成金融监管规则滞后于金融体系进行的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会从部门效用最大化角度,采取符合其理性的行为,即以更多的行政方式弥补规则的缺失和手段的落后。以合规性监管和行政手段为主的中国金融监管方式制约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易形成良性互动,推动金融制度变迁实现的可能性也较小。 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模式比较剧烈和快速,需求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模式比较温和缓慢。一般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金融制度初创阶段,选择强制性变迁模式有利于为金融体系设计良好的基本框架,能保证金融业较快地发展起来。在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选择需求诱致性变迁模式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良性发展,有利于保证金融微观主体的活力。 由于路径依赖,从强制性变迁转到诱致性变迁模式,可能因为机会成本很大、变迁时间过长等因素,转换的可行性是不确定的。因而,一国在起步阶段对金融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一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的关系决定了该国微观金融主体的活力,金融创新的水平,金融业快速良性发展的可持续性。 论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转换金融制度变迁的模式,完善中国金融业的治理机制;增强中国金融微观主体的活力;确保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和金融法律的有效性;完善全国人大在金融法律制订与修改中的作用和功能。 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从比较中美两国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变迁关系的差异入手,分析美国金融创新的动因、决策依据、约束条件与良性发展的根源,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以及美国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发展的内在联系,探究美国金融发展的路径。然后将美国与中国进行比较,分析中国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制度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政策建议。 论文在分析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及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时,使用经济学方法分析金融创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金融制度变迁模式,以微观金融学模型作桥梁分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推动金融制度变迁的实现,试图将微观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连接起来分析问题。论文试图模型化金融制度变迁的充分必要条件,探讨决定金融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分析不同金融制度变迁模式之间的联系、区别及转换的可能性,从制度因素上解释不同金融制度下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迁的关系及对金融制度的功能、效率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