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研究

来源 :四川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iyin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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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在证据法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表现在,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履行、证据方法的实施、对相关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形成心证,都需要依托于民事证据调查程序这一特定的时空背景。只有恰当的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才能因应恰当的证明责任规则、证据质证规则以及法官认证规则。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司法操作习惯不同,各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也不尽相同。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研究也成为深化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课题。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存在许多制度上不甚明确的问题,如,当事人在庭前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交换;哪些证据能够交换或者不能够交换;证据交换需不需要程序或者制度方面的保障;庭审中当事人应怎样运用特定证据方法举证、质证;要不要建立如同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技术性很强的庭审调查规则;法官能否在庭外进行证据调查;应怎样对法官调查证据的权限和范围进行限定才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证人可不可以不出庭;公文书与私文书的质证规则应怎样建立;鉴定结论应怎样进行调查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各级、各地区法院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影响了审判的质量与成效。这些问题的本质都关涉到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运作机理和方法设定,在学界尚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除了一些较为零星的研究成果以外,并没有系统全面地研究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著述。   选择这一系列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具有较为显著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上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方式与机理的阐释,能够系统地、准确地把握民事证据调查程序运作的基本法理,为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方式的选择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实践上,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原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该部分分析了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问题,重点分析比较了英美当事人主导型和大陆当事人主导型两类民事证据调查程序运作的基本模式、程序逻辑、存在机理以及制度条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据调查方式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六章的内容。该部分选择了在我国实践中运用较多或在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四类具体证据种类的调查程序作为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类考察,包括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调查程序,并逐一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其深层原因。第三部分为第七章。该部分在第一部分的理论指引和第二部分的具体程序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完善和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问题。本章首先对民事证据调查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视角主要是庭审调查。同时指出,庭前与庭审证据调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证据调查的目的指向庭审,这既包括审前阶段的相关程序的设置,也包括庭审阶段证据出示以及质证等相关程序的设置。该部分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论证归纳,指出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具有目的指向性、时空特定性、过程法定性、要求正当性和运行技术性等五大特征。最后,本章将民事证据调查程序进行了类型化研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并依据这些标准将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分为当事人主导型与职权干预型、言词证据调查与实物证据调查、强制性调查与任意性调查、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审前调查与庭审调查等不同类型。本章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为论文后面的具体证据形式的调查程序研究和比较改革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方式与机理。本章从判决正当性的两种学说的分歧出发,分析了事实认定正当性与判决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并进而阐述了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与事实认定正当性的关系。在本章中,笔者分别对当事人主导型的两种民事证据调查方式,即英美当事人主导型的证据调查方式与大陆当事人主导型的证据调查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类民事证据调查方式的现实形态和主要特征及制度机理。随后,笔者对我国的民事证据调查方式进行了现实考察,认为我国的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实际属于职权干预型的证据调查方式,并对其形成原因及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所应选择的证据调查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章,证人证言的调查程序。证人证言是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应用较为广泛而在我国实践中一直不被重视的证据形式。本章依据证人证言调查流转程序出发,从证人的提出程序、一般证人与特殊证人的询问程序、证人出庭保障机制等方面对该种形式证据的调查程序进行了充分论证。   首先,文章论述了证人提出的主要方式及证人提出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传唤流程、证人的核查告知程序、证人的宣誓与具结以及证人的隔离与退庭。然后文章重点论述了一般证人和特殊证人的当庭询问程序。总结出了对一般证人询问的三种方式和对特殊证人询问的三种方式,即对一般证人的询问方式有:交叉式询问、职权式询问、结合式询问;对特殊证人的询问方式有:对质式询问、唤醒式询问和关照式询问,并分别分析了其各自的优缺点。为了使证人证言的庭审调查有效进行,证人出庭就成了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完善的证人证言调查程序的保障机制也就势在必行。本文提出了建立证人到庭作证综合配套保障机制的思考,即申请与决定的制约机制、强制与处罚的推进机制、保护与补偿的激励机制以及严格与例外的安定机制。在前面的比较、分析和总结归纳的基础之上,文章对我国证人证言调查程序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思路。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证人证言调查程序的特点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证人不出庭、证人作假证、询问规则的粗略、庭审的形式化等。然后对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调查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章,书证的调查程序。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是以书证为中心的证据调查,因而书证的调查在民事证据调查中处于重心地位。首先,文章对书证的特征和程序功能进行了论述,对书证的相关问题和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论述了书证庭前提出程序的结构要素及申请与审查,主要论述了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申请事项的审查和文书提出程序中的障碍排除措施。书证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书证通常是以文字、图形等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意思表示或事实描述,它的内容具有恒定性;另一方面,书证是“沉默的证据”,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因而它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书证制作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来加以证实。此外,书证的内容也往往需要制作人的口头诠释才能被事实裁判者得到全面、正确的理解。因此,书证的庭审质证程序又是整个书证调查程序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对这一调查环节的论述中,本章主要从书证庭审调查的几个重点问题入手,着重论述了书证的原件问题、真实性问题等几个影响书证可采性和证明力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我国书证调查程序的重构建议。首先对我国书证调查程序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书证调查程序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审前交换范围不清、庭审调查规则不明、类书证没有相关规定、程序规定不完善等,最后提出了对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书证调查程序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鉴定结论的调查程序。由于鉴定结论常常可以决定一个案件争点,甚至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在我国实践中法官为规避裁判风险,启动鉴定的几率极高,鉴定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本章首先对鉴定结论调查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为鉴定结论调查程序的设置和改革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   鉴定结论的调查内容包括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调查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调查,而要很好地完成这两方面的调查,需要设置完善的鉴定结论调查程序。本章通过对大陆法国家的鉴定结论调查程序和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言的调查程序之比较,来论述我国鉴定结论调查程序应当如何构建。首先,文章对鉴定的启动、委托与专家证人的提出之不同程序进行了介绍,然后对两大法系和我国的鉴定结论庭前程序进行了比较,分别论述了大陆法国家鉴定结论的获悉程序、我国鉴定结论的交换程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言开示程序,并对它们各自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文章对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的庭审质证的不同程序进行了比较,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提出及鉴定人的传唤、对专家的当庭质证程式和对鉴定结论的认证等问题入手进行了论述。本章最后从整体上对我国鉴定结论调查程序的改革提出了建议。文章先从我国民事鉴定结论调查程序的主要症结着手,分别从三个方面,即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建构合理的鉴定结论庭审调查程序和健全鉴定结论调查程序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鉴定结论调查程序的改革建议。   第六章,勘验笔录的调查程序。由于我国证据调查方式的机制原因,勘验笔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常常又以鉴定代替勘验,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成本,且导致调查程序功能发挥的严重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对勘验笔录的证据属性的认知不甚清晰;对勘验主体划分不够明确;对勘验笔录调查程序设置的调查方法不当、规则缺失。本章中,笔者首先通过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比较,来研究勘验笔录的主要特征及属性。然后比较分析了勘验笔录调查运行的几类主要程序,分别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实务中对勘验笔录调查的基本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勘验笔录调查程序的构想,即以庭审调查为重心的程序展开,提出了庭前开示程序、庭审质证程序、审查认证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内容,构建了我国勘验笔录调查程序的基本构架。同时还强调了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如何协调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关系。   第七章,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改革。本章结合前文的分析论证,从整体上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阶段作了划分,然后,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进行了宏观分析和从民事证据调查运行程序上进行微观分析,并探究了机制性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肯定了以大陆当事人主导型为摹本建构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定位,逐步实现职权干预型向当事人主导型的转型。提出了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改革的基本构想,分析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宏观调整,从建立独立的庭前证据调查程序,建立当事人主导型庭审证据调查架构,建立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建立较为有效的证据调查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进路和改革具体方案。   本文的重点及创新在于:对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方式与机理的比较分析;对典型证据种类调查程序的分析并找出问题剖析原因;对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存在问题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了我国民事证据调查程序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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