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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公用事业法治化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公用事业法治化监管包含了监管要“有理”、“有权(有限)”、“有效”、“有责”的核心要素。理论构思可以表述为:公用事业存在与发展的深层价值体现为公共利益,公用事业技术经济上的自然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和反垄断法在公用事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对公用事业进行法律干预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证明是十分必要的,监管制度的独特价值使其成为法律干预方式的优选;但要保证和实现监管的制度价值,就必然以法治化为前提,即追求良性的监管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和法律的促进机制;单靠监管或反垄断,无法解决公用事业的负面问题,反垄断法与监管的价值协调、共治越发成为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公用事业演进与变革的国际经验也证实了法治化监管的重要作用。
基于这一思路,本文梳理了公用事业与监管的基础问题,首先分析公用事业监管的必要性(原因),即公用事业监管的“有理”。有关公用事业的特征等内容阐述中已经连接了监管的话题,监管的创设透出公用事业领域适用监管的大致起因。建立在经济学理论基础上但亦有法学援用价值的公共利益分析、反垄断在解决公用事业负面问题上的局限,是对公用事业需要监管的法理回答。通过监管与其他强制模式的制度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治理公用事业问题的方案有多种,但监管至少是在没有最优情况下的较优路径选择。
在此基础上,阐述公用事业监管的权力运行与法律绩效提高的条件,即论证公用事业监管“有权(有限)”、“有效”、“有责”的法治化构造。公共利益是公用事业监管的法益定位,也是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监管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上显现出自身的独特价值,这种价值也恰是监管的功能边界和法理基础。公用事业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实施的过程,所以良性监管的基础在于监管的法治化。监管法治化包含了监管法律关系、权力创设运行、监管程序以及监管法定内容等诸项要素。自然垄断的理论演进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影响,使得传统公用事业的范围发生变化,相应的监管边界需要做出调整,这是合理监管的内在要求。激励性监管的倡导、良性互动的监管关系塑造、社会性监管的突出则是对监管机制的优化,围绕这几个方面的法律实施对提高监管绩效有着重要的作用。监管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否则监管失灵问题的累积将最终导致监管价值的丧失。法治与善治思路下的措施有助于解决失灵现象、推进更好的监管。
反垄断与产业监管的深层价值在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比较一致。但两者制度层面的差异仍然是明显的,竞争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理就有诸多不同。反垄断与产业监管的相配合、协调的运行模式代表了世界范围内公用事业问题治理的潮流,也是制度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因为仅有监管并不能解决公用事业领域的所有问题,同时还需要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协调共治才能保证公用事业监管的有效目标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的竞争政策规定反映了特定国情下的立法取向。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公用事业改革及其监管实践,正是对以“有理”、“有权”、“有效”、“有限”、“有责”为主线的法治化监管的肯定和不断追求。各国的制度背景与具体做法有一定的差异,但从取向上有着趋同性:即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强调放松监管、加强竞争,但依然追求监管对于公用事业的积极价值,只是在监管的理念、流程、方法等方面不断调整优化,从而实现有效监管。我国公用事业改革中的监管制度建设有着与市场发达国家不一样的背景,在具体的监管设计与推行中亦存在很多不足。在当前以市场化为重点的改革中,法治化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我国的电力监管改革实践充分说明了法治化路径选择与推进实施的方法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