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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对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规制具有维护相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而明确其认定标准是有效规制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必备前提。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出台,第1条明确规定法定程序的履行并不当然导致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的豁免,以往对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问题仅就程序进行审查就认定交易公允与否的做法已被淘汰,但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对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故本文以认定标准为研究对象,按照从理论到规范的逻辑进路,先在理论上界定主体,再检视关于认定标准的国内现状及域外法经验,最后借助这些理论,就我国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做出应有选择。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不公平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其特征有:交易主体的地位形式上平等、交易实际由一方决定、交易结果不公平。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可根据关联人身份、影响及内容、损益方向、发生频率的不同划分为四种典型类型。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现状。立法现状总体呈现出三点问题,一是公司法及其相应规范应有作用缺失,二是立法资源分配不均,三是“软法规范”作用有待加强。司法上,各地法院在处理关联交易损害纠纷案件时的做法迥异,认定标准不一。在学理上,现有实质公平标准和双轨制认定标准的分歧,二者各有缺陷,后者的缺陷根源在于程序公平标准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的重合。
第三部分是关于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域外法经验借鉴。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域外法判断经验包括程序审查规则、商业判断规则、完全公正规制和客观公平测试规则,具体认定标准涉及单一程序公平标准、双轨制认定标准及实质公平标准。域外法经验表明,现阶段我国对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规制应重视实质公平。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结合我国的现状及域外法经验,为保障公平兼顾效率,我国应采实质公平标准,以交易结果为基础要素,交易条件为核心要素,交易动机为重点要素,各要素的认定效力依次递减。
第一部分对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不公平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其特征有:交易主体的地位形式上平等、交易实际由一方决定、交易结果不公平。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可根据关联人身份、影响及内容、损益方向、发生频率的不同划分为四种典型类型。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现状。立法现状总体呈现出三点问题,一是公司法及其相应规范应有作用缺失,二是立法资源分配不均,三是“软法规范”作用有待加强。司法上,各地法院在处理关联交易损害纠纷案件时的做法迥异,认定标准不一。在学理上,现有实质公平标准和双轨制认定标准的分歧,二者各有缺陷,后者的缺陷根源在于程序公平标准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的重合。
第三部分是关于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域外法经验借鉴。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域外法判断经验包括程序审查规则、商业判断规则、完全公正规制和客观公平测试规则,具体认定标准涉及单一程序公平标准、双轨制认定标准及实质公平标准。域外法经验表明,现阶段我国对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规制应重视实质公平。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结合我国的现状及域外法经验,为保障公平兼顾效率,我国应采实质公平标准,以交易结果为基础要素,交易条件为核心要素,交易动机为重点要素,各要素的认定效力依次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