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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中介的最主要代表,商业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将居民手中的剩余资金转化为可以升值的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场所,能够有效地降低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以及搜寻成本;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并且有效地降低了居民作为个人交易者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因此,银行体系的稳定,对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是营利性机构,它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而盈利情况则主要源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和主营业务内容的选择。因此,本文将从分析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着手,将近些年最为流行的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以美国、英国和德国的银行业务经营变迁为研究对象,找出三个国家选择不同的业务经营模式的原因,并将其运用到中国。 在20世纪前半期的时间里,由于金融中介的形式有限,商业银行成为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参与机构,依靠其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以及一些基本的票据业务,就能够保持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以及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日益创新,新的金融中介形式层出不穷,商业银行开始面临残酷而强大的竞争,为了维护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商业银行开始进行自身的经营模式改革和调整。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综合化经营的混业模式,开始作为主流经营模式而被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事实上,这并不是商业银行第一次采取综合化的经营模式。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其从最初建立银行体系时,一直实行的就是全能银行制度。而美国和英国等则经历了分业经营与综合化经营之间相互转变的一个历程。在美国,早在20世纪初,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松,以及美国所特有的“银行双轨制度”的存在,州银行和联邦银行之间存在着较为激烈的竞争局面,且与证券之间交叉经营的现象明显。然而,随着1929的美国股市的崩溃,使得市场上大量的证券业务交易成为导致资本市场出现严重问题的罪魁祸首,银行体系相继受到拖累,市场恐慌情绪的蔓延,投资者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跌倒了谷底,商业银行也出现了破产风潮。1933年,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出台,宣告着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开始。英国和美国则不同,其在20世纪初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以分业经营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模式的。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小,而且大多都是短期的贷款业务,英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保持着专业性和独立性,与其他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且和平共处。在1933年后,随着美国相关法案的出台,英国也受到其一定的影响,建立了职能分工型的银行经营制度,并且一直持续到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竞争下,商业银行已经不能再固守过去的业务经营模式来维持自身盈利,于是其业务经营模式又由分业经营开始慢慢地向混业经营过渡。1986年,英国以“金融大爆炸”为标志,开启了英国金融体系全面混业经营的时代;1999年,美国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也走向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重新融合。2008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再次引发全球性的经济衰退。然而,混业化的业务经营模式,在此次却没有被全盘否定。因此,对混业经营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能够更为清晰地看出这种经营模式的优势以及缺陷所在,从而对其应用性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根据以前的相关文献对混业经营模式的研究来进行划分,美国和英国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国家,德国是全能银行模式的代表国家,而美国和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组织结构上又有较大的区别。本文以美国、英国、德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为研究对象,以研究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线,对这三个国家在业务经营范围上的变革历程以及背景做出全面的研究,并将各国最具有代表性的银行作为案例来进行分析,根据每个国家的案例银行自1995年以来的业务经营内容的变化和业务经营数据的差异,并按照金融系统的不同来划分成美英、英德和美德三组,彼此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对上述的每个国家做出更为深刻的说明。 根据对三个国家五家案例银行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业务经营的选择中,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是以投资银行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业务为重;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在20世纪后期开始,也开始慢慢扩大资本市场业务在其营业结构中的比重,甚至在2000年后,其非传统业务的增长,已经高于同期的美国;而英国的汇丰银行和巴克莱银行,虽然也在逐渐地扩大自身非传统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但是其利息收入一直在净收入中保持着较为稳定的位置,经营风险要小于同期的美国和德国。因此,在面对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英国的两家商业银行,在遭受的损失上也是相对最小的。 从这些现象出发,本文接着对每个国家的背景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按照制度的不同,其差异主要存在于法律法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系统的不同中。按照发展路径的不同,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同中。从这些不同,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个国家在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的选择上,都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的变化、金融体制的建立、法律法规的特点息息相关的。 将这一研究结果延伸到我国,则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目前正在向综合化的经营模式转变的中国商业银行,其所选择的混业经营模式,也应该是与本国在政治、经济、人文等方面的特点有效结合的,而不能是单纯地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者是全能银行的模式,换言之,不能是全面地照搬国外已有的银行业务经营模式。针对我国目前的法规不健全、金融体系尚处于不完善的现实情况,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风险管理的控制较强,确实更适合我国,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明我国应该选择美国的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美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发达,金融衍生品业务种类繁多,将重心放在资本市场业务上这一特点,显然不适用于我国现状。由于特殊国情,商业银行一直是最受消费者信任和倚重的金融机构;目前,消费者手中的剩余资金大部分也都是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对风险的控制上,要比美国更加谨慎。因此,即使是要实现盈利最大化,我国的商业银行依然要保持稳步发展和转变的趋势,从此观点出发,以美国的组织结构为基础,但是一定要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才能探索出最适合中国商业银行的混业发展之路。